闵行区刑事诉讼法律咨询电话(闵行区刑事案件)

时间:2023-05-21 14:02:49来源:法律常识

闵行区刑事诉讼法律咨询电话(闵行区刑事案件)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应梦轩 记者 鲁哲)施某隆卖1万多条个人信息给秦某迎,秦某迎拿了这些信息开始推销。10日上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施某隆、秦某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是闵行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图说:庭审现场。闵行检察院提供(下同)

闵行区检察院查明并指控,2020年3月中旬,施某隆通过微信从高某(另案处理)处获取1万余条包含姓名、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出售给秦某迎,获利人民币2800元与高某分赃。秦某迎利用所购信息以拨打电话、添加微信等方式开展影视投资等业务推销活动,对被害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导致不特定多数公众的隐私受到侵害,财产利益亦可能因此受损或有受损的危险。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证实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公民的隐私权,乃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区法院提出,要求两名被告人删除保存在手机、电脑等存储介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还要求施某隆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两名被告人当庭悔罪,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并向社会道歉。此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施某隆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秦某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被告人施某隆的违法所得2800元;被告人施某隆、秦某迎永久删除保存在微信、手机、电脑等存储介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施某隆、秦某迎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施某隆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28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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