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1 14:23:16来源:法律常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蒋海松 高寒)今日,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第八届岳麓刑事法论坛在长沙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等40多家机构、院校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参加此次论坛。
本次会议持续重点针对 “扫黑除恶”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新中国70年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新中国70年刑事司法解释的回顾与前瞻、人工智能发展与刑法理论面临的挑战、惩处“套路贷”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等热点法治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涂龙科提出,“套路贷”源于高利贷,是高利贷的升级异化。“套路”是“套路贷”犯罪的承载本体,是刑事不法的依据。在惩治“套路”时,要警惕“手段违法 高利贷=犯罪”“手段犯罪 高利贷=财产犯罪”的扩张路径,合理把握刑法介入的边界。当前在治理“套路贷”中,刑法处罚越位、行政监管缺位,刑法应当回归“二次法”本位,充分发挥行政法的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张成东认为,在“套路贷”案件中,诈骗行为是行为人“套路”被害人的必要手段。行为人以虚假诉讼方式进行催债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应按诈骗罪从重处罚。其次,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后续的普通催债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尹爱平指出,“套路贷”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不是罪名,在实践中不管名字多么新,多么形象,真正定罪量刑时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进行打击。没有不构成犯罪,就不应该加以泛化打击。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认为,只要有“套路”就是诈骗,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这是泛化。在认定具体犯罪时,也不应当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再先入为主地判断该行为构成什么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