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刑事取保候审律师委托收费(中山刑事取保候审律师委托收费吗)

时间:2023-05-21 20:14:16来源:法律常识

中山刑事取保候审律师委托收费(中山刑事取保候审律师委托收费吗)

来源:成都商报

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王秋香的上诉

田某被喊去北京饭店参加一个“高端饭局”,桌上张连明向他介绍有“中央领导的秘书”“中纪委”“军委领导”等,由此他便深信对方能帮忙“捞人”,不久即被骗走140万元。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显示,案发后,张连明因犯诈骗罪被判刑10年,而介绍田某与张连明相识的王秋香,也因涉嫌诈骗被抓。今年1月20日,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处王秋香有期徒刑5年。法院认定,王秋香在张连明实施诈骗过程中,积极参与介绍张与被害人认识,实施了共同虚构事实、骗人钱财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宣判后,王秋香提出上诉。4月1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了王秋香的上诉,裁定维持原判。不过,王秋香对二审结果不认同,将向河南省高院申诉,请求宣判其无罪。

饭局

据田某描述,这个饭局来的有20多人。桌上张连明向其介绍,有“中央领导的秘书”“中纪委”“军委领导”等

据金水区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8月,被害人田某为办理黄某某取保候审一事,通过被告人王秋香、冷中山(另案处理)认识了张连明(已判决)。王、冷二人向田某虚构张连明是“中纪委领导”的干儿子,有能力为黄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并谎称冷中山是国家某部委的工作人员,且已经找到河南省检察院的人员帮忙办取保候审,骗取田某140万元。

金水区法院在判决中摘录了田某的陈述。据田某回忆,2013年8月,黄某某因受贿被刑拘,他受人之托找关系来为黄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田某等人在朋友带领下,见到了冷中山和王秋香。田某描述,冷、王二人通知张连明过来,介绍对方是国家某部委的工作人员,其干爹是“中纪委”某个领导,张连明也表示给黄某某办取保没有问题。

田某说,见面的当天晚上,张连明让其和冷中山陪他一起参加一个饭局,顺便让其了解一下他的能力。他们三人一起来到北京饭店一包间,张连明介绍此包间是中央领导接待外宾专用,一般人不接待。据田某描述,这个饭局来的有20多人。桌上张连明向其介绍,有“中央领导的秘书”“中纪委”“军委领导”等。第二天,张连明对其讲,已经和领导沟通过了,这事没问题,让准备取保金150万元。

几天后,按照之前约定,冷中山、王秋香、张连明等四人来到郑州。张连明说,已经和检察院领导沟通过了,让先付取保金150万元,田某嫌多,冷中山和王秋香说都是熟人,先交140万元,需要交现金。田某回忆说,张连明看到钱在茶几上放着,说检察院的人已经协调好了,一星期左右人就可以出来,后来张连明说找到相关领导,10月24日办好取保,后因事情一直未办成,他与张连明失去联系,就去北京找冷中山和王秋香,二人也不接电话,他便报了警。

生意

张某琦说这件事由其负责办理,先让对方交60万元定金……肯定不会超过140万元,不会让其白忙,大家都有钱赚

记者注意到,张连明因犯诈骗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法院判决中记载了张连明在侦查阶段对此事的供述。

张连明供称,2013年夏天,王秋香带着她老公冷中山及田某等人,在一家饭店的茶座与他见面,当时邹某东也在场。王秋香提出想让他帮忙给黄某某办取保。他说办不了这事。邹某东将他拉到门外说这事能办,让他把事情接下来。然后,他告诉王秋香等人可以办,对方说愿意出140万元办事。

据判决书中记载,张连明供述称,大约三天后,他和王秋香、冷中山、张某琦先后到郑州,张某琦说这件事由其负责办理,先让对方交60万元定金,事情办得差不多,再谈具体给多少钱,肯定不会超过140万元,不会让其白忙,大家都有钱赚。

张连明被抓后回忆,第二天中午,田某把60万现金给王秋香,王秋香现场交给他,他拿着60万现金回到自己房间给了张某琦,张某琦让等消息。其余80万元,田某转账到他户名的银行内,他给王秋香转账30万元,回京后又给邹某东转账20万元,剩下的30万元还了自己的信用卡。此后,张某琦和邹某东都联系不上,他也更换了手机号。

金水区法院对王秋香作出的判决中记载了邹某东对此事的回忆。据邹某东供称,他是事后从张某琦、张连明处得知,张连明给了张某琦60万元。邹某东供述中还提到,他知道王秋香、冷中山是专门帮人跑事的,张连明也说过能够从他们那里接单,在北京找关系把事情处理了就能赚钱。张连明曾向他介绍其干爹是“中纪委”的工作人员。

“牵线人”的罪与罚:

诈骗共犯,获刑5年

据金水区法院判决,王秋香被抓后供述称,她向田某介绍张连明是其兄弟,认识检察院的人,有啥事让他们自己聊,具体她没参与。庭审中,王秋香及其辩护律师均提出,王秋香不构成诈骗罪。

金水区法院认定,王秋香在张连明实施诈骗过程中,积极参与介绍张连明和被害人认识,为张连明诈骗他人钱财提供帮助,其主观上和张连明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共同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应按照诈骗罪的共犯对其定罪量刑。王秋香系从犯,对其应减轻处罚。

记者注意到,检方指控王秋香还涉嫌另一宗诈骗犯案。2014年11月,冷义(另案处理)与其父亲冷中山、王秋香等人虚构冷中山是国家某部委高官,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军办理国家某部委线人证及帮助张某坤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515万元。赃款未能追回。

金水区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第二起诈骗犯罪,仅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最终,金水区法院以王秋香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王秋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她无罪。

二审中,王秋香及其辩护人辩护称,王秋香对张连明实施诈骗的意图并不知晓,仅是居中介绍田某与张连明认识;她称张连明是中纪委领导的干儿子,是对张连明身份的真实陈述,未谎称冷中山是国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员,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她没有与张连明一同骗取田某140万元,也未分赃。

二审法院认为,王秋香积极介绍田某与张连明认识,与张连明一起向被害人承诺可以办好黄某某取保候审事宜。同时,王秋香还虚构冷中山系国家某部委工作人员的身份,增加了被害人对其及张连明能力的信任,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钱财。张连明、王秋香在收取被害人140万元后,未履行其事先承诺事项,且在被害人要求退还款项时,仍虚构事实予以拖延。王秋香的上述行为对张连明的诈骗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

二审法院裁定称,王秋香是否分得赃款,系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内部对赃款的处分,不影响对其构成诈骗罪的认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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