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1 21:48:25来源:法律常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18)115号
渝巴检刑不诉(2018)11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2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18年12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3日、2018年11月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以来,邓某某安排按揭部驻银行办事人员郭某某、刘某某,以及公司员工唐某某等人伪造大量车辆挂靠合同、运输合同、银行流水、房产证,安排公司人事行政部唐某某伪造车辆购置发票、保险单,安排车管部王某某制造大量假公司印章,伪造大量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用于骗取银行贷款,并所有费用回公司报销。经查贷款资料中涉及假公司印章16枚,经巴南区工商局证明该16家公司全部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随机抽取车辆登记证书39本,经重庆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鉴定全系伪造。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邓某某公司支付郭某某做假银行流水等按揭资料的费用150次共计费用104.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显示,郭某某、刘某某利用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电脑中PS模板制作伪造了部分贷款证明文件,但无法明确哪些具体的文件系该模板制作,也无法证明唐某某有指使、帮助的行为,且唐某某并未从骗取贷款中提成获利,亦无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故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27日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18)11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2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18年12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3日、2018年11月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以来,邓某某安排按揭部驻银行办事人员郭某某、刘某某,以及公司员工唐某某等人伪造大量车辆挂靠合同、运输合同、银行流水、房产证,安排公司人事行政部唐某某伪造车辆购置发票、保险单,安排车管部王某某制造大量假公司印章,伪造大量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用于骗取银行贷款,并所有费用回公司报销。经查贷款资料中涉及假公司印章16枚,经巴南区工商局证明该16家公司全部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随机抽取车辆登记证书39本,经重庆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鉴定全系伪造。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邓某某公司支付郭某某做假银行流水等按揭资料的费用150次共计费用104.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显示,郭某某、刘某某利用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电脑中PS模板制作伪造了部分贷款证明文件,但无法明确哪些具体的文件系该模板制作,也无法证明唐某某有指使、帮助的行为,且唐某某并未从骗取贷款中提成获利,亦无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故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7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