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2 01:19:14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这起案子的主人公多多是福建省福安市的一个无业游民,虽然没有正式工作,应酬倒是很多,朋友交际也很广,福安附近的政和县有一个人家办喜宴,还给他发了喜帖,2018年1月21日下午一点,他就高高兴兴出发了,却怎么也没想到这却是一段孽缘的开始,还差点让他赶上牢狱之灾。
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喜宴上大家酒酣脑热,一直到晚上七点钟,热闹的喜宴终于结束了,几个朋友走出饭店,一阵冷风袭来,大家都清醒了几分。可是还觉得不够尽兴,人散曲不散,“不如去KTV唱歌吧!”李某华与几个朋友一行来到一家叫做关宾利音乐会所的KTV。冤家路窄,十七岁的小美也和朋友大壮等来到会所三楼包厢唱歌。唱了一个多小时,小美突然来了个电话,看大家唱得尽兴,就退到包厢门口接听电话。多多当时正好也在走廊,看到迷人的小美,就上前和她搭讪,两人相聊甚欢,还添加了微信,小美回到包厢后就接着话茬在微信上和多多继续聊天。
半个小时又过去了,没想到多多在包厢门口再次碰到了小美,聊着聊着,多多将小美带到了离包厢更远的楼道安全门处,见人来人往,两人又往下走了半层楼,渐渐的,两人开始搂抱、亲吻,多多还抚摸小美的脸部、嘴部和胸部。过了一会儿,小美想要离开,多多说:“要上去就一起牵手上去。”小美还是选择留在原地。小美手机掉在地上后被多多收走,期间小美还推了多多一下,但多多还是以被背立插入生殖器的方式对小美进行侵犯。回到包厢后,小美将事情告诉朋友大壮,晚九点四十八分时,大壮带领朋友殴打多多出气,随后报案,政和县检察院指控多多犯强奸罪。
多多并没有接受自己被判处强奸的结果,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刑事判决,发回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经过二次审理延期补充证据,最后宣告多多无罪。
小美时年十七岁,强奸罪即通过暴力、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发生性关系,或使用其他手段使受害者陷入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产生不敢反抗的心理,强奸未成年女性,本该受到法律制裁与舆论谴责,怎么反而被宣判无罪呢?陈律师认为原因有四:
1. 多多是否违背小美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无法证明。两人发生性关系之前的聊天、亲吻、搂抱行为小美表示是可以接受的,虽然曾推搡多多,但在多多表示可以“牵手上去”,并在捡拾小美脱落纽扣并放入其口袋时完全可以进行反抗。且两人性交姿势为站立,如果小美有反抗行为,多多很难实施插入动作。
2. 多多并未对小美进行暴力、威胁或采取其它手段使其陷入不能反抗的状态,产生不敢反抗的心理。据了解,当时有人从三楼经过,并未听到小美反抗的呼救,多多也没有任何求救的行为,小美虽饮酒,但意识仍然清醒,无醉酒证据。
3. 并无明显证据证明多多与小美发生实质的性关系。多多与小美体内并未检测出人的DNA,小美曾提到自己的乳房也经受过侵犯,但乳头也未检测出人体DNA,但其面颊与耳朵均检测出二人DNA,与小美所说“只是同意搂抱、亲吻”相吻合。鉴定意见表明地面上曾发现多多的精斑,与多多辩解并未将生殖器插入,而是将精液射到地面上的陈述相符。
4. 关于手机被夺走,切断联系方式,小美陈述前后矛盾。当多多归还小美手机后,小美并没有选择第一时间进行报警,而是回到包厢与朋友大壮商议,最后大壮进行了报警处理。后来小美否认多多抢夺其手机,与先前陈述不一致,所以是否被切断联系方式以及是否有报警意愿都值得怀疑。
那么,多多是否构成对小美的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呢?
陈律师认为,虽然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并不要求与被害人发生实质的性关系,但却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侵害了被害人性羞耻心与性自主权,多多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且虽然小美未年满十八岁,但具备性经验与基本的关于性的判断能力,在可以走的时候选择留下,性自主权、决定权并未被侵害。
在这里,陈律师温馨提示,与不熟悉的异性的交往最好在公众场合,对于比正常交往的更亲密的行为,如果感到无法接受,要有鲜明的拒绝表态、清晰的应对思路与及时的呼救逃脱,遭遇侵害要及时存留证据,立刻报警。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