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2 04:57:41来源:法律常识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辩护对象】:王某
【辩护律师】:东莞专业刑事律师胡文学团队
【涉嫌罪名】:交通肇事罪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17 年 11 月 1 日,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在厚街镇鸿泰本田店对出路段逆向行驶,过程中与正向行驶骑着自行车的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办案经过】:
辩护人团队接受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情况,在分析案件材料并结合被告人所述,辩护人对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因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在办案人员进行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属于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多次会见被告时,被告人也多次向辩护人传达自己的悔意,并且希望通过辩护人向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尽可能地赔偿被害方的损失,让被害人的家属能够好受些。在辩护人的多方沟通和努力之下,被害人的家属接受了被告人的赔礼道歉。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在检察院阶段,辩护人着重是否逃逸致人死亡的事实进行了充分论证和争取,最终检察院认可律师意见,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
在法院阶段,辩护人就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是初犯、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等方面提交了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可谓是较好的结果了。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