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2 05:11:17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法律规定,醉驾撞人后的逃逸行为,只是一种加重情节,最后以一个罪名处罚。而与此相对比,醉驾肇事后二次伤害,则涉及到醉驾肇事和二次伤害两个行为,可能涉及两个罪名,需要分开评价。这其中也涉及到,逃逸行为和二次伤害行为的性质不同的问题。
01
醉驾肇事行为
刑法条文中,跟醉驾相关的有三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有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第二,交通肇事罪以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为前提,酒后驾车也是法律规定的,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情形。
第三,区别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一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故意醉酒驾车,不代表就是要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点需要根据事实情况综合评价,比如:是否在明知撞车或者撞人后不减速,继续横冲直撞,放任伤亡结果发生;是否本意就是要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喝酒只是为了壮胆,等等。
上面这三个罪名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醉驾本身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如果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还可能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法条竞合,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也就是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2
逃逸行为
在讨论二次伤害行为时,可以先了解逃逸行为的性质,和法律为什么要处罚逃逸行为。
肇事司机逃逸的目的,通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而法律惩罚逃逸行为,并不主要是为了让肇事司机不逃避法律责任,而是让其履行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因为肇事司机撞倒他人后,就创设了一种风险,也由此产生了救助义务。如果不救助,就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种救助义务,本质是一种事后的补救义务,这就意味着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被害人是否还有救、肇事司机能不能救,等等。而且,这一补救义务可以说是前面肇事行为的延续,虽然是两个行为,但是只伤害了被害人一次,所以也就只作为一罪来处罚。
03
二次伤害行为
与逃逸不同,二次伤害可能会创设新的伤害后果,而且无法被前面的肇事行为所涵盖,所以需要单独处罚。
还有一点是,因为逃跑行为是否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尚且是不确定的因素,而二次伤害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则相对明确。
在判断二次伤害可能构成什么犯罪时,还需要考虑肇事司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1、故意
故意,也就是看肇事司机是不是知道自己逃逸的行为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而是不是故意,其实是很主观的内容。所以在认定时,不能只以肇事司机的说法为准,还是会结合客观证据。这要根据当时情况综合判断,比如是否有路人明确告知,能否通过汽车后视镜明显看到,等等。
比如在湖南娄底肇事司机拖行被害人一事中,如果肇事司机否认对拖行一事知情,而且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很难认定为故意。
2、过失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在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时,才有讨论肇事司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的必要性。
过失,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了,但自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应当预见,就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和能力,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这就要看肇事司机在撞到被害人后,是不是有义务和有能力预见被害人可能会受重伤或者死亡。
首先,肇事司机应当有预见义务。因为肇事司机在撞倒他人后,有保护现场、救助伤者以及呼叫急救等义务,其中就包括保证不让被害人因遭受他人或者自己的二次碰撞、碾压或者拖行而再次受到伤害。
如果肇事司机不下车查看直接逃逸,或者是查看后没有作为然后逃逸,就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受到二次伤害,而没有预见到。
其次,判断肇事司机是否预见能力。肇事司机虽然是醉酒驾车,但不能据此就认为没有判断能力。当然还要综合其他因素,比如在撞人后是否及时停车,是否有打电话的情况,等等。
如果没有预见能力,也就是说肇事司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可能遭受的危害,那就只能是意外事件。判断是否有预见能力,是要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来判断。如果只是因为肇事司机自己喝了酒或者吸食毒品,导致判断能力下降或者丧失,不属于法律认可的没有预见能力。
综上所述,对醉驾肇事后又二次伤害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首先,要判断醉驾肇事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是否有逃逸行为;其次,判断二次伤害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比如明明看到被害人摔倒在车轮前面,还直接开车逃逸,就属于故意;最后,对两个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当构成两个罪名时,就两罪并罚。
作者丨张卫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