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2 05:20:48来源:法律常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蕉城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蕉城区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违规过问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3.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进行权力“寻租”,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督促政法单位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开展执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查、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3.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委机关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4.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推进不力问题
1.组织统筹和压力传导不够,主动研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推动政法单位落实领导包案、首访负责、积案攻坚等工作不到位;
2.推进改革不够,对群众反应强烈的案件,推动政法单位落实依法导入、纠错补正、依法终结等改革措施不到位。
(五)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落实不力的;
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督查、检查、考核过多,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电话和来信地址。
1.受理监督电话:0593-2877101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来信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中路公交大厦五楼 蕉城区委政法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
蕉城区委政法委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请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二、蕉城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宣传不够,社会认知不高;
2.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突出问题
1.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2.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三)重点整治违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认定事实、把握实体条件、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等问题;
2.因违规违法、失职渎职导致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或脱逃,以及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等问题。
(四)重点整治法院干警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突出问题
1.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五)重点整治审判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违反审判、执行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等问题;
4.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6.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7.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电话和来信地址。
1.受理监督电话:0593-2969093;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投诉举报箱。
3.来信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
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三、蕉城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班子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6.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4.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蕉城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5.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蕉城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蕉城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相关检察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相关检察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到位;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6.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7.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检察人员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问题
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电话和来信地址。
1.受理监督电话:0593-2910870;
2.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教育整顿办
3.来信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17号
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四、蕉城公安分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办案人员不了解、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或凑数填报的;
2.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5.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
6.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7.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8.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及接受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9.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0.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1.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12.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3.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的;
14.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问题的;
3.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4.离任限制期内民警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三)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以涉嫌刑事犯罪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4.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范围:1990.01.01-2001.11.01)
1. 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2. 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3. 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4. 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
1. 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
2. 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的;
3. 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
4. 应撤销案件未及时撤销、应终止侦查未及时终止侦查的;
5. 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
6. 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
7. 违规异地执法办案的;
8.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
9. 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
10. 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超期羁押行为的;
11. 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六)涉“车酒赌毒密网”等队伍管理突出问题
1.涉车问题:未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而使用车辆的;非紧急、特殊情况开“霸王车”“违章车”,乱停放公务用车;
2.涉酒问题:在值班、备勤、执行公务等期间饮酒或酒后值班、备勤、执行公务的;实行战时工作机制期间饮酒或违反规定在工作日饮酒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任何场所、任何时间酗酒、酒后滋事以及失德失态、贻误工作的;
3.涉赌问题:民警参与赌博行为的;民警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赌博案件查处的;
4.涉毒问题:利用职务之便贩毒、吸毒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对涉毒人员徇私枉法的;
5.涉密问题:泄露警务秘密的;
6.涉网问题:非因工作需要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违规摄录和存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传播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
(七)接处警不规范问题
1.接警后违规不出警的;
2.群众上门报警未履行“三个当场”规定的;
3.警情未依法进行分流的。
(八)整治公安窗口“设置不规范、措施不完善、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1.公安窗口单位外观标志标识不统一、功能区域划分不合理、窗口环境不整洁等问题;
2.办公区域各种设备、物品摆放不整齐、不统一,各种资料摆放无序等问题;
3.公安窗口工作人员言行举止不规范、服务用语不规范、警容风貌不规范,以及是否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等问题;
4.公安窗口单位网上服务平台推广应用不到位、“一网通办”制度不落实、“现场评警系统”应用不到位等问题;
5.公安窗口单位警务公开制、岗位责任制、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预约办理和上门服务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十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6.公安窗口服务中暴露出的冷硬横推、有难不帮、限号倒号、凌晨排队、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
(九)人民群众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
受理举报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举报电话:0593-7195538
来信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23号,邮编:352100,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纪检监察室
主要受理反映区公安分局民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蕉城区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
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部职工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
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
4.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5.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三)重点整治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和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等问题
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的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止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律师事务所吸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亲属等作为“隐名合伙人”,为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牵线搭桥;接受司法人员介绍的案源,支付“介绍费”。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向其打探案情,等等。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执法,影响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1.违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
2.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
3.违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常跨市县活动、迁居、进入特定场所和区域;
4.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情形消失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
举报电话:0593-2822967
来信请寄: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94号泓源国际大厦15A蕉城区司法局教育整顿办(收)
来源:蕉城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