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2 07:11:50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费县探沂镇刘庄村民 董玉峰,身份证 37132519890103473X 于2012年我因和邻村女方分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 女方
向费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在我不情的情况下费县马庄镇有个叫姚苓宝的法律工作者的人 把我的传票接去了,后也没通知我,后
在2013年费县人民法院对我强制执行,我都不知道什么事情,后我到法院问法院说姚苓宝接你的案子 都到临沂中级人民法院了,
我上档案室调出卷后 发现 传票、律师委托书、上诉书、判决书我都不知情而且上面说有签字和手印都不是我自己的,在传票和
律师委托书日期我发现 传票日期比律师委托书上面的日期早一天,在我不知道的情况 一个法律工作者一手遮天一手操办了我的
案件,我怎样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