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律师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

时间:2023-05-22 11:48:17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律师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

12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当日针对著名法学家邱兴隆与长沙知名律师喻国强相互刑事自诉案,下达了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这意味着,广受关注的律师界“邱喻大战”落幕。

长沙雨花区法院对“邱喻大战”裁定终止审理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这是一起时间跨度长达8年的刑事自诉案件。该案一审判决邱兴隆无罪、喻国强有期徒刑6个月。随后,二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邱兴隆去世。由于我国对于“自诉人死亡之后二审如何进行”并无明文规定,法律界对该案一直高度关注。

在邱兴隆病故2年半后,2020年1月2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雨花区法院的原一审判决,后该判决被长沙市中院撤销。

喻国强说,他今年12月8日下午收到法官亲自送上门的终止审理裁定书。“距离邱教授去世已经五年多了,我对他早没有个人恩怨了。但现在既然是终止审理,这说明原一审的有罪判决并未被认定,所以我将针对此前对我的错误羁押,申请国家赔偿。”喻国强说。

多名法律专家告诉澎湃新闻,本案中,在自诉人死亡情况下,法院做出“终止审理”于法无据,同时,在法院以“终止审理”而非宣告无罪结案的情形下,自诉案件被告人申请国家赔偿亦无依据。

两知名律师因诉讼代理起纠纷

邱兴隆是著名法学家,也是知名刑辩律师。他在2014年11月对喻国强的自诉状中自我介绍称:曾被评为第四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担任过知名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现为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刑事法与律师学科带头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在法学界与律师界有相当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喻国强在反诉邱兴隆的诉状中,介绍自己称:曾为长沙市第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民革长沙市委常委,长沙市“优秀律师”,在律师界甚至政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邱喻交恶源于诉讼代理。

喻国强的律师证,其不是律协会员,但仍在执业。

2005年4月,喻国强所在律所曾接受长沙市电业局委托,以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了该局诉长沙矿业集团拖欠1.35亿元巨额电费案。但随后,喻国强与长沙市电业局因代理费发生纠纷。

2009年3月,长沙电业局委托邱兴隆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向喻国强提起侵占罪的刑事控告。该案直至2018年7月23日落下帷幕。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自诉人长沙电业局(当时已更名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对喻国强的起诉。同时,在长沙电业局与喻国强所在的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中,2020年12月31日,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长沙电业局支付该律所382万代理费。

但在此期间,长沙电业局向湖南省律协投诉喻国强涉嫌侵占。2010年10月,湖南省律师协会在司法机关没有结论的情况下,作出对喻国强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喻国强所在律所被注销。当时分管律师工作的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为万传友。

2012年,原人民网湖南频道记者张志诚撰写了标题为《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的文章,该文章对邱兴隆所作的介绍包括:“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2013年8月,喻国强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上述标题文章,并对文章内容进行了复制和改动,对邱兴隆的介绍改动有:后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两次入狱,在监狱中呆了5年半。

2014年10月21日,曾主管律师工作的原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万传友被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采取“双规”措施。

同年10月24日,喻国强在成员人数80人的“湖广律师互助群”的微信群中发布了标题为《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的举报信。在信中,喻国强称,作为长沙电业局代理律师的邱兴隆,与其同学万传友为获得1200万元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结。

履历显示,邱兴隆与万传友均于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万传友案判决书中,邱兴隆系万传友受贿、贪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一审一人被判刑6个月,一人无罪

邱兴隆基于喻国强发表的上述言论及后果,以喻国强涉嫌犯诽谤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5年3月16日,雨花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2月13日,该院恢复审理。

邱兴隆认为,喻国强捏造其2次坐牢5年的虚假信息,在微博发布后传播甚广,转发次数超过500次;同时,捏造其与万传友勾结的虚假事实,并在微信群散播。请求法院判处喻国强诽谤罪。

据雨花区法院查明,邱兴隆曾于1997年11月19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1998年12月14日,河北省高院对邱兴隆宣告无罪。在被宣告无罪前,邱兴隆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看守所,未在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0日,喻国强也以邱兴隆犯诽谤罪为由提起反诉。

喻国强反诉的理由是,2015年11月,邱兴隆在其微信朋友圈发文,指称喻国强为“犯罪嫌疑人”,且捏造喻“在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上千栋国家拨款建设的别墅成了烂尾楼”的事实。2015年11月30日,微信公众号“法学学术前沿”推送了邱兴隆的上述文章。

判决书显示,雨花区法院针对两人的互诉,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2017年7月26日,雨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喻国强发布的上述涉案文章及修改内容,对自诉人邱兴隆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且转发次数达到555次。此外,喻称邱与万传友“为1200万元相互勾结”是捏造的事实,且在微信群浏览和转发,严重损害了邱兴隆的人格和名誉。

雨花法院认为,喻国强构成诽谤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而在判决前的7月19日,雨花法院逮捕了喻国强,并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对于喻国强反诉邱兴隆诽谤案,雨花法院认为,喻国强因为涉嫌侵占罪、诽谤罪被他人提起刑事自诉,邱兴隆指称喻国强为犯罪嫌疑人,虽有贬损之意,但没有捏造事实损害喻国强的人格、名誉;同时,邱兴隆的涉案文章,仅损害龙腾公司的商业信誉,没有损害喻国强个人的人格、名誉;此外,喻国强没有提供邱兴隆上述文章在网络被点击、浏览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转发达五百次以上的证据。所以,邱兴隆不构成诽谤罪。

一审被判无罪一方去世,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邱兴隆、喻国强均不服提起上诉。

据长沙中院二审裁定书,邱兴隆认为,对喻国强的量刑明显过轻,此外对反诉部分事实认定不当,请求二审改判。喻国强也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邱兴隆“入狱”、“坐牢”并非捏造;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对其提供的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损害其辩护权等理由,提出上诉。

然而,就在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2017年9月20日,邱兴隆因肺癌不治去世。

法学界不少同仁对邱兴隆的去世表示哀悼。同时,持续关注该案的法律界人士,也对邱喻案在法律程序上何去何从表示关切。

邱喻互诉案,实际是两个案件,一是邱兴隆诉喻国强案,二是喻国强诉邱兴隆案。在喻诉邱案,邱兴隆是被告人,针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死亡的情形,我国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但在邱诉喻案中,邱兴隆的身份是自诉人,自诉人死亡后,该案件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2017年9月22日,在邱兴隆去世后,喻国强发出声明,“从即日起,停止对邱兴隆先生的一切诉讼行为。已着徐殷律师撤回在长沙中院对邱兴隆先生的刑事反诉,取消对邱兴隆先生新的诉讼。”同年11月20日,喻国强获得取保候审。至此,他一共被羁押了4个月。

但徐殷律师告诉澎湃新闻,由于种种原因,喻国强后来又撤回了撤诉申请。而法院向其口头表示,“关于该案后续的审理,已向上级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已下达批复,该案将继续审理。”

2020年1月22日,徐殷律师收到长沙中院的二审裁定,“根据本案二审期间出现的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雨花区法院重新审判。

2020年7月16日,雨花法院在该案重审期间,又以“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为由,裁定中止审理。

自诉人去世法院裁定终止审理,专家称法律无此规定

又经历两年多,2022年12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终止审理”的刑事裁定。

雨花区法院认为,邱兴隆生前控告喻国强和喻国强反诉邱兴隆的诽谤罪系我国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邱兴隆于2017年9月20日病故,其近亲属表示不参与诉讼,自诉部分的审理无法继续进行。反诉部分也因反诉被告人邱兴隆亡故而不能追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四)项、(五)项之规定,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雨花区法院引用的上述法律第十六条(四)项、(五)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和曾任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的知名刑辩律师贺小电看来,雨花区法院此次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于法无据。

两位专家介绍,在邱喻互诉案,一个自诉一个反诉,虽可以并案在同一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但本质上仍属于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由于邱已经死亡,不管喻是否撤回起诉,除了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外,该案都应依法终止审理。但在邱诉喻案中,作为自诉人的邱兴隆死亡,并不意味着该案就要终止审理。

贺小电介绍,对于涉及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这一重大问题,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自诉人死亡后自诉案件作出终止审理的处理,要由《刑法》对自诉案件被告人作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明示,而《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也未对此作出应当终止审理的规定。此外,并没有法律规定,自诉人在二审离世,就要由其近亲属参与诉讼,其近亲属不愿意参与诉讼的,就应终止审理,因此,以此为由终止审理,于法无据。

张建伟认为,因为自诉人虽然去世,但其生前并未明确要撤回诉讼,在此情况下,应当尊重死者的诉讼愿望。因为撤诉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明示撤诉”和“视为撤诉”。“视为撤诉”包含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以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这两种情形,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撤诉。“本案中邱兴隆的死亡既不属于明确撤诉也不属于视为撤诉,只是没有人继续履行诉讼的权利和责任。”张建伟说。

对此,贺小电也表示认可。“邱诉喻的诽谤案不符合按自诉人撤诉处理的条件,同时并没有法律规定告诉人在二审离世,其近亲属又不愿意参与诉讼,法院就应终止审理。总之,法院不能自行终止审理。”

张建伟介绍,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缺乏针对刑事自诉人去世谁来行使起诉权的规范,没有精细的程序设计。在有些国家,对于自诉人去世或失去了诉讼能力,明确规定由检察机关担当自诉,代替自诉人完成诉讼。对此,我国可以从三方面来完善自诉制度,一是由检察机关担当自诉,二是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完成自诉,三是由家属来继任自诉人或者聘请诉讼代理人完成自诉。如果家属不愿参加诉讼,还有前两个制度作为可以作为继续自诉程序的选项。

被诉人称将申请国家赔偿,专家:应先明确有罪还是无罪

喻国强告诉澎湃新闻,12月8日,雨花法院刑庭庭长带法警亲自将“终止审理”的判决书送到他办公室,他签收该文书后,决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距离邱教授去世已经五年多了,我对他早没有个人恩怨了。但现在既然是终止审理,这说明原一审有罪判决并未生效,所以我将针对此前对我的错误羁押,申请国家赔偿。”喻国强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介绍,因自诉人邱兴隆过世,本案没有人继续行使诉权,法院藉此终结整个诉讼的审理,没有宣告被告人无罪,在法律意义上,终止审理相当于无罪的效果。但是,在“终止审理”而非宣告无罪情形下,曾被羁押的被告人申请国家赔偿亦无依据。

国家赔偿法对于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只有三种: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终止审理,只是一种刑事程序上的处理,而非实体认定,也就是说,对于刑事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并未明确的情况下,并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情形。”张建伟说。

张建伟认为,自诉人去世了,被告人曾被判刑甚至被羁押,被告人在重审中有宣告无罪的愿望,这种愿望可以理解,对此,法院也应考虑根据案件证据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

喻国强的辩护人廖曜中律师对澎湃新闻说,“上诉与否我们尚在考虑,本案存在太多问题,比如,裁定书中的自诉人仍为邱兴隆,但他已经去世,我们怎么去针对一个已过世的人提起上诉?申请国家赔偿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没有有罪结论就是无罪,符合国家赔偿的法理要求。”

喻国强的另一名辩护人朱明勇律师也认为,由于本案终止审理,从性质上讲,喻国强目前属于无罪状态,对于他此前的羁押,应该可以提起国家赔偿。“因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有罪,就应推定无罪,基于此,当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在贺小电看来,能否获得国家赔偿,仍然要回到“法院不能‘终止审理’”这个问题上。“法院应依照法律公平得出有罪或无罪结论,如果确实无罪,自应获得国家赔偿;若有罪却因终止审理而获得赔偿,乃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嘲弄。”

张建伟和贺小电均认为,该案虽小,却发现了法律的一个疏漏,制度确实没有考虑到自诉人在诉讼中死亡后如何处理这种情形。对此,立法机关应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的方式加以完善,让这类案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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