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2 17:44:58来源:法律常识
古检君
您听说过司法机关“三个规定”吗?
听说过,但不是很了解
好奇群众
古检君
没关系,接下来,古检君带您了解“三个规定”。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是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以下行为属于规定一
0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2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0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05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三不得”和“三应当”:
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以下行为属于禁止接触交往的行为:
01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02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03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04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05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06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逢问必录!!!
为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记录报告从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扩大到违反规定过问检察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需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请人民群众放心:
近年来,古田县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一个办法”,通过建章立制、领导以上率下,带头遵守“三个规定”等措施严格检察人员记录报告工作程序、严肃记录报告工作纪律。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效保障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清廉古田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坚实的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一定会严肃公正地执法司法,以更有力的措施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铁一般”要求政治落实到位,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文稿|李素萍、张劲南
编辑|郭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