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2 20:19:31来源:法律常识
“我都跟说她了很多次,就是请求复合了…”,浙江衢州,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慨的故意行凶案件:男子王某(化名)今年40多岁了,与被害人黄某(化名)自2018年相识并同居生活,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20年5月23日协议分手,王某搬离黄某家,后王某多次要求复合均遭黄某拒绝。
案发当天晚上,王某用梯子爬上黄某家三楼阳台,进入其家中,并在卧室与黄某发生争执,双方拉扯至卧室门口时,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黄某胸部、腹部等处数刀致其倒地不起,后王某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系锐器刺伤右肺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要已经四十多岁了,怎么如此了看不通了?嫌疑人有点太冲动了,过于走极端,过后才知道后悔,哎!自古以来不知多少人死在情字下!其实恋人之间分分合合再正常不过了,既然不合适了就果断的松手,像现在这个样子,爱人不成变杀手。杀人偿命,害人终害已…
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涉及的问题并不复杂,就是典型的因情感纠葛形成的故意行凶案件。
也就是说,嫌疑人王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双方存在情感,纠葛在多次求复合无果之后心生怨念,意图报复,案发当天晚上,潜入对方家中,持刀刺向被害人黄某致其重伤死亡的有关行为,当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
实际上,单纯就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来说,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节),或者是故意杀人罪。
正如之前很多案例分析指出的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判断嫌疑人王某的主观作案动机:如果嫌疑人王某持故意杀人的动机,那么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只是想要简单的教训被害人黄某,那么则是故意伤害罪。
同时,需要注意判断嫌疑人王某主观动机,除了根据嫌疑人的主观供述、口述等,也要结合嫌疑人王某的主观性,比如说其作案的手段,工具工具的部位等等情况而定。
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讲,嫌疑人王某案发当天晚上且入被害人黄某家中,在与其发生争吵之后持尖刀刺向被害人头部、腹部、胸部等要害部位,并连续捅对方多刀,在某种程度上讲,可以看出嫌疑人王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且从危害后果来讲,被害人黄某最终因重伤而不治身亡的,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了。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在实际量刑过程中,考虑嫌疑人王某案发当天晚上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之外,可能也要考虑本案系情感纠葛产生。
按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最终,当地法院判处嫌疑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大概率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