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3 18:33:16来源:法律常识
朱伟明,祖籍浙江绍兴,2004年受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招商引资政策的吸引成立了鄂尔多斯市黑胡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胡子公司),投身于达旗树林召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受达旗政府委托黑胡子公司负责相关项目的拆迁工作。2006年在拆除杨乃、杨宝、杨二宝、贺引利四人的院子时,杨乃等四人用涂改过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与黑胡子公司签订了《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又签订《补充协议》,要求按照涂改后的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杨乃等四人的拆迁安置房屋未能及时得到落实,他们就以黑胡子公司不履行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黑胡子公司查询杨乃等四人土地证档案时得知,档案记载的用途是“居住用地”,根本不是证件上注明的“商业用地”。之后黑胡子公司去达旗房产局查询房屋所有权证时发现房屋产权证档案记载显示房屋用途也为“住宅”,没有任何变更记载。“商业用地”的土地补偿价格要远远高于“居住用地”的土地补偿价格,两者之间的差价会高达数倍;而且,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的补偿价格也相差巨大。
2014年8月14日,达拉特旗公安局《情况说明》称,本局在调查杨乃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经传讯当事人调查证实,原国土局工作人员张成和将杨乃等四人持有的下列五本土地使用证私自作了改动,将证件原来注明的“住宅”二字,改为“商业”,涂改证件号分别为达国用(94)字第0003803号、达国用(94)字第0003805号、达国用(2001)字第0001958号、达国用(2001)字第0001956号、达国用(2001)字第0001959号。同年8月21日,达拉特旗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也出具了内容与以上基本一致的《情况说明》。
黑胡子公司经理朱明兴告诉表示:“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说明》以及张成和在侦查阶段的笔录,我们有理由认为杨乃等人隐瞒、虚构事实,欺骗了政府和我们公司并已得到了322万余元拆迁款,并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52791255.43元。更能够说明杨乃等人对于张成和私自涂改土地档案资料是知情的,是杨乃等人指使张成和做的。”朱明兴认为:1、张成和交代,其曾在达旗国土局负责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及发证,与杨乃是老邻居。且土地使用项目的变更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因此杨乃对每一项土地变更全都是知情的。2、土地用途变更是杨乃指使的。杨乃向张成和撒谎并隐瞒了真相。例如,2004年5月杨乃找张成和称分管土地档案的任局长知道变更用途一事,还实际去现场勘查过,而恰巧当时任局长外出,因此张成和没有经过核实,就把土地用途变更了。另外,杨乃找张成和变更448平方米房屋的土地用途时,谎称杨建林(2001年前后任土地局分管登记、发证的副局长)同意变更,可是一直到2014年1月份张成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也没看到杨乃说的杨建林的审批表,杨乃明显隐瞒真相;另外,张成和交代杨乃找他更改土地用途时,改五个土地手续,有三是在杨乃办公室进行的,因此说杨乃对此不知情,理不服人。
黑胡子公司一直坚信杨乃的行为有诈骗性质,应该绳之以法,他们不间断地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举报杨乃的违反法律行为。但是,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立案。对此,达旗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和办案民警表示,杨乃在本案中与张成和合谋篡改应该国土手续的证据不足,要等到张成和的刑事案件有结果才能对杨乃的行为定性。
而在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2015】297号针对张成和的起诉书中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成和在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工作期间,于2004年5月份应杨乃的请求,在未经单位相关领导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对杨乃持有的达国用94字第0003803号……四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内容进行了变改,将用途一栏由‘居住用地’涂改为‘商服业用地’”。张成和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毫无理由就变改国土资源的地籍、用途,这在常理上说不过去。因此,杨乃对于张成和的犯罪行为肯定知情。
上述权属证件用途的非法变更,归根到底是杨乃等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怀着侥幸心理隐瞒真相,指使张成和涂改伪造,用于骗取超额的法外利益。现杨乃等四人假戏真做,诉黑胡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人民法院依据杨乃等四人提供的虚假证件判决黑胡子公司赔偿杨乃等四人高达5200万赔偿款,致使黑胡子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正常经营。
专家看法
就本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勇指出,我国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杨某拿着篡改变造的土地手续向拆迁人要求拆迁补偿,说明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的意愿,客观上杨某已得到了部分补偿款,而且一直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充分显示了占有他人财富的故意,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至于,杨某对于张某某篡改变造土地手续是否知情,这一点争议起来没有意义,因为当地检察院已认定张某某的变造是应杨某的要求;另外,张某某交代有的变造行为就是在杨某的办公室进行的;再者张某某冒着牢狱之灾来变造土地手续,受益人是杨某,在这种情况下说杨某不知情,有悖起码的常理。
著名评论员罗竖一认为,既然黑胡子公司是被招商引资所吸引,那么出现投资方利益被侵害且投资方没有过错时,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协助其解决困难。当地出现这种无赖被拆迁人骗取讹诈开发商的现象就该严肃治理。而当地职能部门该抓的不抓,该管的不管,才导致恶人当道、好人受气的局面。被拆迁人运用非法手段,把房地产开发商逼得走投无路,足以折射当地司法环境所存在的问题。让一个被拆迁人拿在篡改变造的土地手续把官司打赢,还能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的招商引资环境让人心寒。
习总书记一再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事件中的黑胡子公司却没有感受到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