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5:02:0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洪某是当地的一名“瘾君子”,2020年12月,洪某通过微信联系郑某,表示想向郑某购买氯胺酮。后郑某相约洪某来到当地公园的桥头进行交易,洪某将毒资八百五十元交给郑某,而郑某给洪某一小袋白色固体。然而,郑某交付给洪某的白色粉末并不是所谓的“K粉”氯胺酮,而是氟胺酮,且郑某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出售的粉末为氟胺酮。后二人在交易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在郑某出售的白色粉末中检测出氟胺酮的成分。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误将氟胺酮认为是氯胺酮出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故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洪某向郑某购买毒品氯胺酮,但郑某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氟胺酮认为是氯胺酮,向洪某进行出售。虽然在案发时,氟胺酮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毒品名单上,但氟胺酮也具有成瘾性和致幻性,故洪某向郑某出售氟胺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自2021年7月1日起,氟胺酮已经正式被认定为毒品,故销售氟胺酮的行为也将构成贩卖毒品罪,切勿沾染毒品,越陷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