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知识(自诉人被告人案件)

时间:2022-05-13 14:00:10来源:法律常识

  (一)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子

  (1)污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2)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凌虐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4)侵吞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人民法院沒有立案侦查,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入侵住房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害通讯随意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丢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法条第三章第一节,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法条第三章第七节,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8)刑法法条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下列酷刑的案子。

  该项要求的案子,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理应依规审理。对在其中无证据、可以由公安部门审理的,或是觉得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刑期以上罪行的,理应告之受害人向公安部门报警,或是移交公安部门提起公诉。

  3、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且有直接证据证实以前明确提出控诉,而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不予以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案子。

  (二)自起诉状

  1、自诉人、被告的名字、性別、年纪、中华民族、学历、岗位、所在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2、被告实行违法犯罪的時间、地址、方式、剧情和伤害不良影响;

  3、实际的诉请;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時间;

  5、直接证据的名字、由来;

  6、见证人的名字、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三)自诉人必须应用直接证据表明的案子客观事实

  1、被告的现家庭住址;

  2、被控告的刑事犯罪是不是存有;

  3、被控告的情形是不是为被告所执行;

  4、被告个人行为的动因、目地;

  5、执行方式的時间、地址、方式、不良影响及别的剧情;

  6、被告的职责及其与别的同案人的关联;

  7、被告的情形能否涉嫌犯罪,有没有法律规定或是先行判决着重、加剧、从轻处理、缓解惩罚及其免去惩罚的剧情;

  8、别的与判罪定罪量刑相关的客观事实。

  (四)搜集、读取的证据理应是正本

  仅有在获得正本确实有艰难时,才可以给予团本或是影印件。搜集、读取的证据理应是特定物。仅有在特定物不方便运送、不容易储存或是依规理应退还受害人时,才可以拍照足够反应特定物外观设计或是內容的图片或是录影。证据的团本、影印件,证据的相片、录影,仅有经与正本、特定物核查准确无误或是经评定证实真正的,才具备与正本、特定物同样的证实力。制做证据的团本、影印件,拍照证据的相片、录影并音频时,制片人不可低于二人。递交直接证据的团本、影印件或是相片、音像资料理应附带制作过程的文字描述及其正本特定物储放哪里的表明,并由制片人签字或是盖公章。

  (五)对鉴定结论、医师诊断证明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分配或是聘用有鉴定人的人或是鉴定中心,对案例中的一些专业性问题开展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

  (六)见证人理应出庭

  合乎以下情况,经人民法院准予的,见证人可以不出庭:

  1、未成年;

  2、开庭审理期内患有比较严重病症或是行为极其困难的;

  3、其证词对案例的审理不会起立即决策效果的;

  4、有其它因素的。

  (七)自诉案件经核查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说动自诉人撤销提起诉讼;自诉人不撤销提起诉讼的,判决不予以审理:

  1、不属于最高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要求的案子的;

  2、欠缺罪行的;

  3、违法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身亡的;

  5、被告失踪的;

  6、除因无证据而撒诉的之外,自诉人撒诉后就同一客观事实又告知的;

  7、经法院调解审结后,自诉人后悔就同一客观事实再次告知的。

  (八)自诉案件理应在十五日内核查结束。经核查合乎审理情况的,理应决策立案侦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自诉人或是委托告知人。

  (九)立案侦查后经核查欠缺罪行的自诉案件,假如自诉人没返填补直接证据,理应说动自诉人撤销提起诉讼或是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动撤销提起诉讼或是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到了新的足够证实被告犯法的直接证据,再度提到自述的,人民法院理应审理。

  (十)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后,针对被告方因主观原因无法获得并递交而申请办理人民法院读取的直接证据,人民法院觉得需要的,可以依规读取。

  (十一)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可以在查清客观事实、分辨是非的基本上开展协商。自诉人在宣布宣判前可以同被告自主调解或是撤销提起诉讼。

  (十二)告诉才处理和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的被告或是其法定代表在起诉流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到上诉。反诉务必合乎以下标准:

  1、上诉的目标一定要是此案自诉人;

  2、上诉的信息一定是与此案相关的个人行为;

  3、上诉的案子务必合乎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要求。

  上诉案子适用自诉案件的要求,而且理应与自诉案件一并审判。原自诉人撒诉的,不危害上诉案子的再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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