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3 23:51:22来源:法律常识
Z某等5人因涉嫌非法经营柴油被芜湖市某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Z某等5人因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083万余元,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李天亮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Z某的委托后,经深入了解案情, 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后,认为:
一、0号柴油是部门规章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不是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0号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三、Z某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 形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四、根据国办发【2019】42号文及商务部通知、废止令等有关成品 油市场改革文件精神,从2020年7月1日起成品油经营从国家层面不 再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本案不宜按照犯罪处理。通过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向检察官面陈无罪理由,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意见,侦查机关撤回案件自行处理。
李天亮律师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
安徽大学法律硕士
社会职务
芜湖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师范大学校外硕士生导师、大学生就业创业导师。
顾问单位
目前担任无为市人民政府、芜湖市城市管理局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个人简历
李天亮律师从事法律工作32年。曾任原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共三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获得安徽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芜湖市优秀青年等奖项和称号。在法院工作期间,办理刑事案件千余件,分管刑事、立案、民事、行政、执行等部门工作,实务经验丰富。擅长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刑事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