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00:19:4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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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 ,发布日期:2022年3月7日 。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因合同相对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行为所致,当事人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对方向当事人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编者提示:
1.经对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以及河南高院(2020)豫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详见本文附件)分析,本案洛阳龙武公司向洛阳城建公司主张律师费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第八条之约定,“八、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在两个月内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方,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垫付的所有费用,并且支付给甲方壹仟万元作为违约金。” 但是,最高法院对涉案律师费的处理并未局限于该条约定,而是径行认为,涉案律师费属于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最高法院的这一观点很重要。
2.河南高院二审认为【详见本文附件:(2020)豫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洛阳中院(2019)豫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以洛阳龙武公司未提交律师费费用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对律师费不予支持的观点不当,河南高院予以纠正;根据河南高院的观点,洛阳龙武公司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发票,应可作为认定律师费金额的依据,并不要求律师费已实际发生的证据。该案例,可在实践中参考。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潘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卢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略。委托诉讼代理人:略。原审第三人:洛阳市鹏燕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尚新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城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龙武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洛阳市鹏燕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洛阳城建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判决案由定性错误。案涉《意向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