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03:32:5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一段湖北孝感小伙在家打麻将被防疫人员带出掌掴的视频热传。由于视频不到1分钟,所涉信息量有限,因此,不宜简单地认定孰是孰非。现仅从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角度做一个法律上的分析。
(视频戳链接)
疫情下,我们经常提到的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各方权利义务都做了相关规定,其中大部分是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对个人主要限定了三项强制义务:报告、配合和参与应对。
相应的在法律责任里,也主要是从这三点展开,违反了这三点,根据不同的法律后果和情节程度,会分别被处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而除了以上义务,个人作为合法公民所应当拥有的各项权利并未被剥夺,应依法享有。视频中,防疫人员,直接进入公民家中,未见其出示相关证件,履行相关手续,毁坏个人物品,殴打当事人,这些明显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相关法律:
执法权主要分为司法执法权和行政执法权,司法执法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享有,而行政执法权由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土部门等政府机关享有。而疫情下的执法,主要是指的行政执法权。
关于疫情下的行政执法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以上可看出,疫情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指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个部门依旧是在其固有职责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这里,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单元组织基层工作人员及志愿者所做的只是协助工作,并没有真正的行政执法权。
基于以上,视频中防疫人员冲入当事小伙家中,打砸伤人,无法可依。
疫情突发,对国家和个人都是巨大的考验。疫情中,执法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疫情。疫情下的执法,依然要依法依规,按程序执法。行政执法中所涉的各部门、各行业都已有具体的执法程序相关规定,现场执法两人以上、出示执法相关证件、填写执法文书、执法文书签收、见证等等。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2月5日正式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省政府办公厅于还专门印发了《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湖北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专门印发了《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及《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文件。行政执法早已有法可依,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应有法必依。
鉴于疫情的突发性和特殊性,疫情下的行政执法过程会有其特殊性,但是紧急处置也是有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可见,疫情下的执法,有其适当性,依然要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视频中的防疫人员,且不论他是否有执法权,其执法过程和执法措施都是不适当的。
大疫当前,国人本应同心协力,共渡难关,岂能因意气和肆意为国添乱?每位公民如能明了疫情下,自身的义务和权利,守好自己的本份,胜利终将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