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03:56:06来源:法律常识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三维护”决定了律师对委托人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对法庭负有案件真实义务,律师是否尽到上述两个义务,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尽到了维护社会正义义务
·庭审实质化不仅要求提高律师辩护率,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关键还要保障辩护律师的庭前调查取证权真正得到落实,才能防止庭审走过场
美国Bryantv.Scott案中,被告人被控在德州持械抢劫。他告诉律师,有人能够为他提供不在场证据,证明在抢劫案发生时他在加州不在德州。然而,律师并没有联络或者询问相关证人。由于律师没有尽到调查义务,被告人被定罪并处以终身监禁。
这个案例引出下列问题:律师是否有义务收集委托人不在场证据?如果有该项调查义务,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委托人已经作出认罪供述,律师的调查义务是否仍然存在?如果委托人向律师承认犯罪,或者律师本人认为委托人涉嫌此罪,律师是否还需要履行调查义务?如果律师没有收集委托人的不在场证据,对该律师将造成怎样的后果,对其委托人将产生怎样的后果?
在美国,律师秉承“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之职业伦理核心原则,这是判断刑辩律师职业行为是否称职的标准。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分部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义务:“律师有义务调查任何可能对委托人的案件有利的事实,无论是涉及实体问题还是量刑问题;律师有义务从控方获取相关案件信息;律师的调查义务不因委托人作出认罪供述而改变。”
我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职业角色: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三维护”决定了律师对委托人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对法庭负有案件真实义务,律师是否尽到上述两个义务,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尽到了维护社会正义义务。因此,律师的职业角色决定了其职业责任,即使委托人已经作出有罪供述,律师如果发现存在有利于委托人证据时,也应当履行调查取证义务。如果律师怠于履行调查取证之责,使得委托人利益受损,那么,“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就变质为“以刑辩律师自身为中心的代理”,按照律师职业伦理,上述行为应当受到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行业惩戒,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也是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保障。但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相适应。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庭审实质化不仅要求提高律师辩护率,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关键还要保障辩护律师的庭前调查取证权真正得到落实,才能防止庭审走过场。辩护律师只有充分发现并掌握案件事实,才能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希望今后的相关改革能充分吸收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的建议,最大限度守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