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04:56:0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据了解,该案是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首批挂牌督办案件。
为坚定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也不“拔高”,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要求,经办该案的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引导侦查,精准定性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了案件办理宽严有据、不枉不纵。
2018年12月26日,丹徒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昊等25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昊有期徒刑5年,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5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件的侦破要从一次聚众斗殴说起。
2017年12月24日下午,王某(已另案处理)纠集几名男子携带砍刀、木棒等器械到家具商李某店里讨债,李某打电话叫杨昊帮其挡债。杨昊便纠约吴某、沈某、卢某等10多人前往。杨昊等人到场后,王某见状便指使人员扑向杨昊等人。
双方在斗殴过程中,卢某脸部被砍刀砍伤,杨昊等人逃离现场。2018年2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昊等20多人。
经调查,一个涉恶团伙浮出水面。
2013年8月,杨昊开始经营游戏机室、放高利贷等非法业务,为达到快速敛财目的,纠集杜某、刘某等人,逐渐形成以杨昊为首要分子,以杜某、刘某为骨干,以吴某、沈某、侯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该集团在江苏省射阳县、镇江市京口区、丹徒区等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法律关系交织复杂、性质认定难度较大,镇江市、丹徒区两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其间,专案组与公安机关先后召开8次联席会议,协助公安机关从60多条案件线索中筛选出36起违法犯罪事实,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基础。
经对涉及杨昊等人组织实施的10起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分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其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镇江市检察院和丹徒区检察院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及其内在联系,综合分析在案证据情况,认为杨昊等人没有组织成立仪式等类似活动以及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不存在为组织的形成、发展获取经济利益的事实,也体现不出在一定行业、一定领域内形成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危害结果,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证据不足。同时认为李某、胡某、杨某等7名涉案人员参与实施犯罪活动仅1起,依法对其不予认定为恶势力涉案人员,属于普通刑事犯罪。
最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杨昊等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共识,并进一步完善了25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6起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据,认定以杨昊为首的犯罪组织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8月开始,公安机关先后分10多次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丹徒区检察院积极有效对接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人对杨昊等25名被告人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25名被告人均先后表示认罪认罚,所有辩护人也都认为本案定性准确、量刑合理,不持异议,原定的一周开庭审理时间缩短为一天半。法院也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还了解到,检察机关在涉案人员多、办案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注重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针对多名辩护人提出的“杨昊等人实施的纠缠、滋扰等‘软暴力’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检察机关从“软暴力”犯罪的“刑事政策、行为特征、实际危害”等方面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得到辩护人理解与认同。该案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王运喜 高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