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09:47:08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约3780字,阅读大约需要6分钟)
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时间回到1998年,女子帅英是有庆镇的一名会计,家有年过77岁的老母亲,丈夫也十分爱她,家庭温馨而幸福。
渠县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宣传得十分给力,尤其是当时风靡全国的“康宁险”。
康宁险合同约定:凡70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将赔付基本保险额3倍的保险金。
这个保险确实很诱人,投资多少,保险人死亡后,投保人就可以获得2倍的收益,很多人都想给父母买。
帅英虽然知道老母亲已经77岁了,但是因为一些原因,其在乡政府的集体户口经过修改,显示并没有满70周岁。
于是,帅英找到业务员说明了情况,业务员说:没事,按照户口填写就可以投保。于是她在1998年和2000年先后为母亲投保“康宁险”,共计投放保险额9万元。
母亲的真实年龄,保险业务员是心知肚明的,因为在2001年,帅英的母亲80过大寿时,其中一名保险业务员还前来贺寿吃酒。
2003年,帅英的母亲去世,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为了规避调查,帅英再次修改母亲入党申请书上的年龄,据其自己说,这是她与业务员商量后修改的。
按照康宁险合同约定,帅英将获得27万元的保险金,这是达州市最高的一笔人寿赔付金额。经过保险公司的市、县领导决定,便召开一个现场会,希望起到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的人投保。
不料,帅英获得27万元保险金的事情传播开来后,举报信也陆续飞到了四川省分公司。报案后,2003年7月24日,警察达到了帅英和丈夫刚刚装修好的新家,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将帅英抓了起来。
帅英在看守里并没有把业务员的误导和欺骗说出来,而是一人独揽了所有的责任,她觉得大家是朋友,业务员也是为她好。
【案例来源:《政府法制》半月刊】
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到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在案证据印证,能够证实帅英两次修改母亲年龄的事实。
而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份帅英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意见,原因如下;
而律师提及的正是当时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现在也有类似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除外。
帅英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那么跟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在渠县,帅英这样的情况很多,因为在1998年,保险业刚起步,这些业务员发保险单就像发传单一样,他们既不见保险人,也不对保险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渠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内部争议很大,但最终还是做出了一个需要勇气的决定:不起诉。
这个不起诉是法定不起诉,就是检察院认定了帅英属于“无罪”。
有人说得很形象,渠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正是“起诉”保险业务员的不负责任。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着急了,负责侦查帅英案的警察说:司法太腐败了,帅英这么重的罪还被认定为无罪,她应当被判10年。
《刑诉法》第179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不起诉决定直接否定了公安机关的工作。于是,渠县公安局在收到不起决定书以后,立马根据《刑诉法》第179条进行复议 ,很遗憾渠县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渠县公安局不死心,要求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案子出现了转机,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渠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律适用有问题,担心如此恶劣的骗保案,如果不打击,后果十分严重。
于是,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便指派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此案。2004年3月,无罪释放的帅英再次被刑拘。
法庭辩论再次展开,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派出了副检察长、公诉科科长、副科长的强大公诉人阵容。
他们的观点是,帅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必须用刑法来调整,用民法已经无法打击类似帅英的行为。
尽管帅英最后一次修改年龄,超过两年的除斥期间,但是两次修改年龄是连续的,她的犯罪行为在拿到钱财才算完成。
因此,帅英具有诈骗的故意,不能适用《保险法》第54条,必须适用《刑法》第198条。
但大竹县人民法院依然没有支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它们的理由只要一个:帅英投保到被发现,已经超过两年,其投保行为有效,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据此,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帅英无罪。
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又着急了,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案件进入二审,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分歧较大,案件报送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而四川高院的内部的分歧依然很大,案件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终,最高法认为帅英无罪,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大竹县人民撤回了对帅英的起诉,此案终于尘埃落定。
【老胡说法】
一个人一旦卷入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对他来说就是一场巨大的灾难。帅英虽然最终被撤回起诉,但是,她两度被关进看守所,一次是85天,一次是143天。
这其中的各种心酸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体会一二,才能感同身受。笔者去过看守所,那里的环境确实很一般。
其实,如果帅英不去维护那些业务员,也不会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因为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本身就没有被骗。
本案经过省、市、县7个公检法机关的纠缠,最终最高法出手化解此案,这背后是法律理念的碰撞,是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的冲突。
这里有很多的法律知识是基础的,需要普通大众掌握,对大家学习法律具有积极的意义。
所谓补充法,意思是只有其他法律打击不了的问题,才由刑法予以打击。刑法不能冲到保护权益的最前面,因为还有很多问题是民事纠纷,还有很多行为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有格言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这是因为刑法的制裁是非常严重的,轻则剥夺财产和自由,重则直接要命。
比如殴打他人,达不到轻伤结果,属于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进行处罚,顶格拘留15天,而一旦达到了轻伤,那么就必须用《刑法》第234条进行定罪量刑,最多可以判3年。
简言之,先属于违法,更严重者才能构成犯罪。根据逻辑推导,那么不违法,则不可能构成犯罪。
就帅英骗保案来说,帅英的行为符合了《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是合法的行为,不是违法的行为,既然不违法,那么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可免,那么民事责任可以逃脱吗?帅英的钱都用来装修新房了,请律师也花了不少钱。
从事民事活动,第一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规定在《民法典》第7条,足以可见其重要性。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
虽然帅英购买保险是在20多年前,但是当时的《保险法》第17条以及购买的康宁终身险第10条均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
即帅英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应将其母亲的真实年龄告知保险公司。
根据上面帅英所陈述,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她之所以能够顺利购买保险以及拿到保险金,都离不开保险业务员的诱导、默认和纵容。
因此,帅英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但是,毕竟帅英母亲的年龄超过康宁终身险的最大年龄,保险公司如果在两年内发现,还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非常遗憾,《保险法》规定了两年的审查期限,两年查不出来,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支付的27万元保险金没有任何理由收回。
其实,案件的发生,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业务员要求不严,管理不严,保险公司应当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负责。
员工的工作如果有错误,有可能造成他人权益受损,也有可能造成公司权益受损。
《民法典》 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被伤害的人往往是弱势群体,工作人员也是弱势群体,而用人单位往往具有赔付能力,所以这里专门规定了职务行为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也就是说,被伤害的人可以直接找公司,公司必须负责,公司先行支付赔款后,可以找员工追偿。
从总体看,员工和公司的问题属于内部问题,而被伤害的人和公司属于外部问题。
内外有别,先解决外部问题,再解决内部问题。
再看造成公司权益受损,按照同样的道理,公司可以直接向劳动者追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就本案而言,业务员不遵守公司规定,审核不严,故意让不符合的人员购买保险,具有重大过错。
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业务员赔偿经济损失,如果这些业务员说没钱,那么可以让业务员继续工作,损失从业务员的工资里慢慢扣除。
这么多钱,要扣除到什么时候?
当然,有些公司发现员工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是直接开除。
这属于一拍两散,永不相见。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你留言参与讨论,精彩的评论区等着你。
我是胡究法,公益普法,欢迎关注,一起多学法律少吃亏。
声明:本文为《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原创文章,转载请提前联系,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