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周边有实力的刑事诉讼律师(四川省大竹县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时间:2023-05-24 09:47:08来源:法律常识

大竹周边有实力的刑事诉讼律师(四川省大竹县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本文约3780字,阅读大约需要6分钟)

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时间回到1998年,女子帅英是有庆镇的一名会计,家有年过77岁的老母亲,丈夫也十分爱她,家庭温馨而幸福。

渠县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宣传得十分给力,尤其是当时风靡全国的“康宁险”。

康宁险合同约定:凡70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将赔付基本保险额3倍的保险金。

这个保险确实很诱人,投资多少,保险人死亡后,投保人就可以获得2倍的收益,很多人都想给父母买。

图文无关

帅英虽然知道老母亲已经77岁了,但是因为一些原因,其在乡政府的集体户口经过修改,显示并没有满70周岁。

于是,帅英找到业务员说明了情况,业务员说:没事,按照户口填写就可以投保。于是她在1998年和2000年先后为母亲投保“康宁险”,共计投放保险额9万元。

母亲的真实年龄,保险业务员是心知肚明的,因为在2001年,帅英的母亲80过大寿时,其中一名保险业务员还前来贺寿吃酒。

2003年,帅英的母亲去世,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为了规避调查,帅英再次修改母亲入党申请书上的年龄,据其自己说,这是她与业务员商量后修改的。

按照康宁险合同约定,帅英将获得27万元的保险金,这是达州市最高的一笔人寿赔付金额。经过保险公司的市、县领导决定,便召开一个现场会,希望起到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的人投保。

不料,帅英获得27万元保险金的事情传播开来后,举报信也陆续飞到了四川省分公司。报案后,2003年7月24日,警察达到了帅英和丈夫刚刚装修好的新家,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将帅英抓了起来。

帅英在看守里并没有把业务员的误导和欺骗说出来,而是一人独揽了所有的责任,她觉得大家是朋友,业务员也是为她好。

【案例来源:《政府法制》半月刊】

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到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在案证据印证,能够证实帅英两次修改母亲年龄的事实。

而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份帅英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意见,原因如下;

  1. 康宁险的保险标的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也就是人的生存状况和健康状况。此案中,保险标的是帅英母亲的生或者死,并非她的年龄,因此帅英没有虚构标的,不适用刑法;
  2. 保险法对帅英这种情况已经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如在两年内不解除合同,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而律师提及的正是当时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现在也有类似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除外

帅英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那么跟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在渠县,帅英这样的情况很多,因为在1998年,保险业刚起步,这些业务员发保险单就像发传单一样,他们既不见保险人,也不对保险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渠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内部争议很大,但最终还是做出了一个需要勇气的决定:不起诉。

这个不起诉是法定不起诉,就是检察院认定了帅英属于“无罪”。

有人说得很形象,渠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正是“起诉”保险业务员的不负责任。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着急了,负责侦查帅英案的警察说:司法太腐败了,帅英这么重的罪还被认定为无罪,她应当被判10年。

《刑诉法》第179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不起诉决定直接否定了公安机关的工作。于是,渠县公安局在收到不起决定书以后,立马根据《刑诉法》第179条进行复议 ,很遗憾渠县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渠县公安局不死心,要求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案子出现了转机,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渠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律适用有问题,担心如此恶劣的骗保案,如果不打击,后果十分严重。

于是,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便指派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此案。2004年3月,无罪释放的帅英再次被刑拘。

法庭辩论再次展开,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派出了副检察长、公诉科科长、副科长的强大公诉人阵容。

他们的观点是,帅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必须用刑法来调整,用民法已经无法打击类似帅英的行为。

尽管帅英最后一次修改年龄,超过两年的除斥期间,但是两次修改年龄是连续的,她的犯罪行为在拿到钱财才算完成。

因此,帅英具有诈骗的故意,不能适用《保险法》第54条,必须适用《刑法》第198条。

但大竹县人民法院依然没有支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它们的理由只要一个:帅英投保到被发现,已经超过两年,其投保行为有效,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据此,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帅英无罪。

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又着急了,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案件进入二审,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分歧较大,案件报送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而四川高院的内部的分歧依然很大,案件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终,最高法认为帅英无罪,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大竹县人民撤回了对帅英的起诉,此案终于尘埃落定。

【老胡说法】

一个人一旦卷入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对他来说就是一场巨大的灾难。帅英虽然最终被撤回起诉,但是,她两度被关进看守所,一次是85天,一次是143天。

这其中的各种心酸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体会一二,才能感同身受。笔者去过看守所,那里的环境确实很一般。

其实,如果帅英不去维护那些业务员,也不会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因为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本身就没有被骗。

本案经过省、市、县7个公检法机关的纠缠,最终最高法出手化解此案,这背后是法律理念的碰撞,是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的冲突。

这里有很多的法律知识是基础的,需要普通大众掌握,对大家学习法律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刑法是最后法、补充法,不违法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补充法,意思是只有其他法律打击不了的问题,才由刑法予以打击。刑法不能冲到保护权益的最前面,因为还有很多问题是民事纠纷,还有很多行为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有格言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这是因为刑法的制裁是非常严重的,轻则剥夺财产和自由,重则直接要命。

比如殴打他人,达不到轻伤结果,属于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进行处罚,顶格拘留15天,而一旦达到了轻伤,那么就必须用《刑法》第234条进行定罪量刑,最多可以判3年。

简言之,先属于违法,更严重者才能构成犯罪。根据逻辑推导,那么不违法,则不可能构成犯罪。

就帅英骗保案来说,帅英的行为符合了《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是合法的行为,不是违法的行为,既然不违法,那么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可免,那么民事责任可以逃脱吗?帅英的钱都用来装修新房了,请律师也花了不少钱。

二、帅英不构成犯罪,那么其是否应当退还所取得的27万元的保险金呢?

从事民事活动,第一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规定在《民法典》第7条,足以可见其重要性。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

虽然帅英购买保险是在20多年前,但是当时的《保险法》第17条以及购买的康宁终身险第10条均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

即帅英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应将其母亲的真实年龄告知保险公司。

根据上面帅英所陈述,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她之所以能够顺利购买保险以及拿到保险金,都离不开保险业务员的诱导、默认和纵容。

因此,帅英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但是,毕竟帅英母亲的年龄超过康宁终身险的最大年龄,保险公司如果在两年内发现,还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非常遗憾,《保险法》规定了两年的审查期限,两年查不出来,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支付的27万元保险金没有任何理由收回。

其实,案件的发生,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业务员要求不严,管理不严,保险公司应当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负责。

三、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追究涉案业务员的责任来弥补自己的部分损失。

员工的工作如果有错误,有可能造成他人权益受损,也有可能造成公司权益受损。

《民法典》 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被伤害的人往往是弱势群体,工作人员也是弱势群体,而用人单位往往具有赔付能力,所以这里专门规定了职务行为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也就是说,被伤害的人可以直接找公司,公司必须负责,公司先行支付赔款后,可以找员工追偿。

从总体看,员工和公司的问题属于内部问题,而被伤害的人和公司属于外部问题。

内外有别,先解决外部问题,再解决内部问题。

再看造成公司权益受损,按照同样的道理,公司可以直接向劳动者追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就本案而言,业务员不遵守公司规定,审核不严,故意让不符合的人员购买保险,具有重大过错。

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业务员赔偿经济损失,如果这些业务员说没钱,那么可以让业务员继续工作,损失从业务员的工资里慢慢扣除。

这么多钱,要扣除到什么时候?

当然,有些公司发现员工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是直接开除。

这属于一拍两散,永不相见。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你留言参与讨论,精彩的评论区等着你。

我是胡究法,公益普法,欢迎关注,一起多学法律少吃亏。

声明:本文为《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原创文章,转载请提前联系,侵权必究。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