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10:21:37来源:法律常识
有时候为了方便,我们时常会坐他人的车,虽然都希望自己一路平安,但如果不幸乘坐他人出了车祸,这时候责任应该找谁负呢?是开车的人吗?还是出车祸的另一方?本文可以给你一起启示
2015年4月,冯某驾驶赣A小型普通客车(汪某系该车乘客)沿沪青平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中泽路往南左转至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中泽路交叉口时,遇方某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沪青平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此,两车当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汪某人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汪某受伤后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和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住院23.50天,共花去医药费96,955.63元(含救护费170元)。事发后,方某支付冯某4,000元。因汪某、方某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
汪某遂委托蓝鹏律师,以冯某为第一被告,方某为第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为第三被告,进行了起诉。
蓝鹏律师首先给当事人申请了相关鉴定
2015年6月29日,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受伤后的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医疗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汪家梅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致轻度智力缺损,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肩胛骨骨折,致右上肢丧失功能31%,构成九级伤残;面部线条状瘢痕10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右侧第1-5肋骨、左侧第1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肝破裂修补,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240天、营养期120天、护理期90天;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3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汪某为此支付鉴定费5,000元。
并提供相应的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第二被告常驻人口基本信息、病历卡、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汇总单、救护费发票、医药费发票、用血互助金通知书、用血收据、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户口簿、律师费发票等作为证据提交。
其中2014年10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第二被告承担574事故次要责任,汪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汪家梅94,248.49元;
被告冯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某233,213.14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9,800元);
被告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某85,6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元)。
关于乘坐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实也要分乘坐车辆是否是营运车辆还是免费坐车
如果是营运车辆
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翻沉,与山体等撞击而发生事故的,乘客与营运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调整,除因伤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免费乘车
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