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06:21:11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虽然强度不是很大,但也会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刑事拘留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公安部门,但在少数情况下会由检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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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检察院能决定刑事拘留?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对于被刑事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或者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4、撤销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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