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07:19:14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朱伟静
案情简介:2016年8月,雇主王某找到受援人李某,要求李某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某村为定作人潘某从事彩钢焊接、打钉子等杂活;并承诺给付李某每日工资150元,加班费用另行计算,工资由雇主王某从定作人潘某处支取后发放给李某。李某到约定地点参与工作,8月29日上午,李某在从事焊接工作过程中,因安全带断裂,不慎从7米高的梯子上掉落摔伤,造成骨盆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多处伤情,住院治疗115天,花费医疗费606452.89元。事故发生后,仅雇主王某向李某支付医疗费20万元,定作人潘某分文未付。三方就李某受伤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某欲起诉维权。2017年4月3日,李某家属来到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代李某申请援助。
承办过程:经审核批准,中心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朱伟静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朱律师及时会见李某家属,了解案件全过程(李某因伤无法到场)。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客观分析,朱律师认为该案具有可诉性,便向李某家属陈述了案件诉讼程序及所面临的最大诉讼风险。
经李某家属同意,朱律师为李某代拟起诉书,将雇主王某、定作人潘某诉至法庭,并主张687909.29元的赔偿请求,保留了残疾评定及产生相关费用的诉权及后续治疗的诉权等。
5月8日,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经法庭调查,此案争议焦点为:1、安全带因何断裂?李某主张雇主王某提供的安全带不合格导致;王某、潘某主张李某不正当操作,焊接完毕后下滑时,安全带接触燃点烫断安全带导致,且李某不具备焊接及高空作业资格。2、三方责任比例问题。
庭审结束后,朱律师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双方举证情况及证人证言,对案件重新作出风险评估及预计。与受援人协商并告知证据利于被告方,李某将承担的责任比例相应扩大。对此,受援人表示担心医疗费无法全部讨回。朱律师向李某家属提出,建议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赔偿事宜。李某及其家属同意。
朱律师考虑,若一次性赔偿,又会出现新的问题:1、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2、现李某伤情并未恢复,仍需继续治疗,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调解不成,伤残鉴定书出具后便不能主张继续治疗的费用,亦会造成受援人一大损失。3、李某不能外出,无法亲自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朱律师与李某及其家属就以上问题进一步协商,并通过个人关系邀请某司法鉴定机构专家现场查看李某伤情并做初步认定,就伤残可能评定的最高残疾等级及二次手术费用有了大致判断。但毕竟伤情未愈,将来存在恶化、超出赔偿费用的可能性,朱律师对此一一向受援人说明。
李某及其家属最后商议决定,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朱律师将此意见向承办法官说明并陈述了90万元的调解数额(含王某已付的20万)。法官采纳并主持调解,通过几个回合的协商,双方达成调解。
承办结果:最终,受援人与王某、潘某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王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扣除已给付的20万元),潘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件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王某系雇主,应与提供劳务者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潘某系定作人,与王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在此案件中承担的是选任无资格的承揽人从事活动的选任过错责任。此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首先需确定施工行为系建筑施工还是普通民房施工,若为建筑施工,潘某与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对李某更为有利,因为潘某的赔偿能力较大。另外,安全带断裂的原因、李某不具相关资质等情况,可能使李某在此事故中将承担三成至五成责任,据此,朱律师通过风险预估,认为调解是最佳解决途径。最终,李某全额获得赔偿,特送来锦旗表达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