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08:46:05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遇到一个难题,亲属委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没办法证明亲属关系。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丈夫已经离婚不属于亲属,哥哥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而且迁出多年居委会说没办法证明,儿子读书还是未成年人,看守所则因为没办法证明亲属关系为由拒绝办理会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说明律师会见当事人法定要求是“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并没有规定所谓亲属关系证明。
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律师会见当事人要求提交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何况客观上存在着当事人没有亲属的特殊情形,例如当事人是孤儿、当事人没有成年亲属、当事人与配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难道这样的当事人就被剥夺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这说明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有权委托辩护人。至于核实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最直接的当然是当事人本人,这就应该看守所先安排会见,例如要求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一些看守所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增加律师会见需要委托人与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初衷可能是好的,担心同案犯冒充亲属委托律师打听案情。但看守所的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一则出现这种违规情形担责主体是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二则当事人有权决定要不要委托进来会见的律师。即使确实出现这种违规情绪,看守所只需要将问题反映给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即可,而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而制造另一个问题,导致一些当事人的亲属因为没办法证明亲属关系而无法办理会见手续。
我记得广东一些看守所在第一次办理会见手续时要求提交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的则不需要提交,这就使得看守所在安排会见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那次在惠州市看守所会见,也因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而且委托人与受托人属于同父异母的兄弟,结果看守所直接向当事人询问,当事人表示那是他哥,这才安排了律师会见。看守所如果用认真负责的态度,许多难题都可以顺利解决,不就是电话或者对讲机问几句核实一下吗?
依法治国不是口号,而是要从实事做起的具体行动。为人民服务,需要多一些耐心,而不是想当然甚至把自己的需求当成人民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