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2:38:19来源:法律常识
田某因其表妹与龙某发生交通事故,与朋友韩某某(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助威”,双方争执后又对龙某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那么田某将会受到怎么的法律惩罚?
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不给60万我就让他蹲监狱”!
本来一起普通的纠纷,因为田某的一个动作,引起了龙某的强烈不满。
龙某表示:
“田某看我的车是外地牌照,就约来朋友欺生。到了派出所之后,田某还在那里翘着二郎腿,着实让人生气。而且后来田某被取保候审,难道公、检、法部门都是他家开的?所以我的态度很明确,对田某绝不谅解,要么给我60万,否则我就一定让他在监狱里蹲上几年!”
就这样,龙某开始了赌气式的”漫天要价”。田某虽多次托人与龙某协商赔偿,龙某始终态度强硬,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坚决表示其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要求作为被害人出庭,亲自看着田某被收押判处实体刑罚。
”凭什么这样判”!
兰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法官认真剖析案情后认为,本案犯罪系因生活中偶发的小事故引起,田某虽一时逞强欺人触犯刑律,然其在诉讼过程中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尽管家境一般,仍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而龙某不在乎赔偿数额的多少,只是为了"不蒸馒头争口气",就是不接受对方的赔偿谅解。
面对已经服软求情的田某,龙某仍固执地认为田某赔偿达不到其要求就不能判处缓刑,最终未能达成协议。后田某积极筹措了远高于法定赔偿数额的8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但龙某仍不为所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其犯罪起因、情节、危害表现等,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且也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遂依法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听到该判决结果后,龙某恼怒了。他早就听别人说过“不谅解就不能判缓刑”的说法。“你们凭什么这样判!?”一怒之下,龙某在电话中扬言要向媒体曝光,并立即赶到法院要找法官”评评理。“
”办案只能依照法律,
不能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干扰”!
“从来没听说被害人不谅解就能判缓刑的先例,你们即使不徇私,也是破了例,你们法官自由权太大了吧,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面对龙某怒气未消的质疑,承办法官一边找出其他类似的判决给龙某看,一边斩钉截铁地解释:“从来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说被害人不谅解,就不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可以适用缓刑,而不必考虑其他条件。何况这个案子中,田某赔偿你8万元,已经远远超出了你的实际损失,法官办案只能根据法律,不能只听从哪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判决。”
“打官司不是赌气,要理性维权,刑法既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同时对被告人也要依法公正做出处罚。”法官一上午苦口婆心的讲法释法,最终让龙某解开了心里的疙瘩。龙某主动领取了赔偿款,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表示信服。
法官提醒:
尽管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量刑中通常要参考的一个因素,但这一因素并不构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近几年有部分被害人以及社会群众存在”不谅解就不能判缓刑”的错误认识,并利用被告人急于获得谅解的心理对赔偿数额提出过高要求。
近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此予以明确,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因此,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能被被害人的意志所左右,仍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体现实体的公平正义,彰显人民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相应法律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就这一重要内容进行了解读。详细内容: 。根据该报道内容,我们整理如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的作用显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今年10月,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案件数,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50%左右,其中绝大部分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缩短至26天;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70%左右,其中当庭宣判率达9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占25%左右,当庭宣判率为79.8%。
二、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也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两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法律没有限定,包括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只要认罪认罚的,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孙谦指出。
三、保障当事人权益应履行的步骤
(一)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对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应当指定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就相关事项,包括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处理适用的程序等,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三)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人提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非系自愿,检察机关可以重新就认罪认罚事项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记录在案并附卷。若经审查,认定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则认罪认罚的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不能被被害人意志所左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的,检察机关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所区别。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特别注意,各级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能受被害人意志所左右,防止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判断和处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孙谦强调。
四、速裁程序注意事项
孙谦指出,新增设的速裁程序,主要把握4点:
(一)关于适用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从法条上理解,速裁程序是法庭审理的一种类型,但是速裁案件的启动是从检察环节开始的,对检察机关而言,就要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速裁程序。当然,一些特殊情形下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对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3条作出了6种不适用的情形规定。
(二)关于程序启动。速裁程序的启动以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为主。检察机关没有提出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在征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同意后,也可决定适用速裁程序。辩护人取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也可以提出建议,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启动速裁程序。
(三)关于办案期限。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这比办理其他案件期限是大大缩短了。
(四)关于庭审程序。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出席速裁程序法庭,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不再讯问犯罪嫌疑人,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