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6:59:36来源:法律常识
3月5日,苏州中院采用六地远程视频连线、互联网直播的方式,对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17督导组重点关注的徐天兴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徐天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连带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时,向社会发布苏州法院第二批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苏州法院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行动、最严格的纪律,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在苏州法院落地见效。
一、瞄准目标任务,重点谋划部署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实现之年,苏州法院按照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暨领导小组第8次会议、全国扫黑办第8次主任会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的部署要求,以“一十百千万”行动为抓手,紧扣黑恶积案清零目标,打好案件审理法律仗。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13件,一审审结101件。其中,审判黑社会性质组织4个,审结案件7件,判处犯罪分子47人;审判恶势力犯罪集团42个,审结案件72件,判处犯罪分子361人;审判恶势力团伙22个,审结案件22件,判处犯罪分子89人。先期审结的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全国扫黑办评为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适用指导案例。审结的张如江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入选全国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和全省法院“套路贷”典型案例。在狠抓案件审理的同时,苏州法院瞄准扫黑除恶长效常治之年目标任务,进行重点谋划部署。在成果推广运用方面,细化审判经验总结,探索制定出台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审理规范,提升办案水平;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固化审判工作流程,建立完善台账管理、审执衔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助推治理能力提升方面,深化审判成果运用,针对办案发现的社会管控薄弱环节,提出综合治理司法建议。用好载体平台,积极组织基层党员群众旁听黑恶案件庭审,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助力夯实基层基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注重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推进
苏州法院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打好疫情防控期间专项斗争整体仗、合成仗。一方面,依托苏州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搭建云审判信息平台,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组织部署通过审判法庭与看守所、检察院、辩护人多地远程连线、音视频交互传输和互联网实时直播方式对重大黑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在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益的前提下,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营造专项斗争宣传氛围,保持法院扫黑除恶工作的连续性。另一方面,继续整合调动审判资源,聚力攻坚大要案件,全力应对涉黑涉恶案件审判高峰期。中院专门合议庭在春节后工作首日即对重大涉黑案件组织评议讨论,分管院领导专门听取案件办理情况汇报,确保案件及时顺利审结。对新立案涉黑恶案件集中力量组织阅卷,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及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开展补查补证工作,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开庭前各项准备工作,为疫情结束后案件办理提速增效夯实基础。徐天兴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妥善高效审结,体现了苏州法院在防疫期间积极履职、主动作为的工作态度,彰显了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的坚强决心。
三、压实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在防疫期间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谋划是重点、落实是关键。苏州法院坚决克服形式主义,结合工作实际从严从细,一丝不苟抓好贯彻落实。中院刑一庭及时制定出台《关于强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疫情期间做好扫黑除恶等刑事审判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方法路径,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压紧压实责任,坚决避免个别人员在疫情期间出现等一等、拖一拖的厌战情绪和松劲心态。院扫黑办与司法鉴定处、办公室、法警支队、全市各看守所、检察机关、辩护律师进行有效协调,逐一落实场所消毒、被告人防护用品提供、监所远程视频连线设备保障及信号调试等工作,坚决客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确保工作过得细,过得硬,使各环节都不出问题。始终坚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要求、标准不变,严格落实“一案三查”、“两个一律”工作要求,无论涉案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是否上诉,均坚持逐一提讯,深挖其他涉黑恶犯罪线索和“保护伞”线索,持续抓好打财断血、破网毁伞各项工作。注重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开展思想攻势,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下一步,苏州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疫情防控和扫黑除恶的各项决策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能力建设,在打好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同时,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的强大攻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典型案例
一 徐天兴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以来,被告人徐天兴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木渎镇等地,以开设赌场、经营果园等方式逐渐积累经济实力,并不断纠集人员,扩大影响,逐渐形成以徐天兴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天池湾果园为据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80余起,还非法持有枪支3支和大量管制刀具。该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藏书镇一带称霸一方,对藏书地区地下赌博行业形成垄断,对天池村建设工程领域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盗掘丢弃他人骨灰,至他人婚礼宴席斗殴滋事,欺压、残害群众,致使多人在自身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苏0506刑初6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天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徐天兴等人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徐天兴等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19)苏05刑终1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被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17督导组关注的案件,也系被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体现出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一是对农村基层治理秩序造成重要影响。徐天兴黑社会性质组织发迹于农村,大肆开设赌场,并对当地地下赌场形成垄断控制,败坏农村社会风气。坐大成势后,又转而谋求对当地新农村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控制,依靠滋扰、恐吓对方人员、打砸焚烧施工机械等非法手段破坏生产经营,排挤竞争对手,一度占据所在村建设工程领域的较大份额,形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农村基层治理。
二是犯罪手段“硬暴力”与“软暴力”相互交织。该犯罪组织既实施了持枪聚众斗殴等一系列严重暴力犯罪,也实施了大量纠缠、滋扰等“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硬暴力”是“软暴力”的依托,“软暴力”有随时向“硬暴力”转化的可能性,犯罪手段多样,犯罪能力较强。
三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黑恶特征体现明显。为索要非法债务,打击报复群众,该组织实施了窃取丢弃他人骨灰,至他人住宅门口摆放花圈、抛洒冥币,至村干部子女婚礼宴席斗殴滋事等行为,严重背离良善风俗,伤害群众感情,影响极其恶劣。
苏州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顶格判处组织者、领导者徐天兴有期徒刑25年,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为弘扬正义,净化农村地区社会风气,助力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本案开庭时,特别组织当地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旁听庭审,有效发挥了刑事审判的教育引导作用,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二 秦义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被告人秦义在苏州市区地下赌场内从事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散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13年底至2014年初,秦义先后注册成立志胜信息调查有限公司、苏州火箭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以此为掩护,对外大肆招募人员,形成以秦义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对内实施统一管理,逐步形成“成员统一服装”、“统一纹身印记”、“统一提供食宿”、“不得吸毒、酗酒、赌博”、“一旦被抓不得牵扯其他组织成员”等纪律规约。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在秦义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保险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对抗司法机关打击,还多次实施妨害公务、窝藏、包庇、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证人、帮助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对被害人和相关群众施加心理强制,在苏州市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等地形成重大影响,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四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并致使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并远走避祸,店铺无法正常经营,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苏0585刑初3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别判处十三年九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秦义等人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秦义等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苏05刑终1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手段暴力化程度高。多次组织实施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暴力型寻衅滋事犯罪、持械聚众斗殴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在实施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中,也多伴随有殴打情节,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显著降低人民群众安全感。
二是违法犯罪事实及触及罪名较多。该组织共实施4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罪名16个,黑恶势力所惯常实施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罪名均有触犯,行为特征的黑恶属性表现明显。
三是对抗司法机关审查打击。为包庇组织成员,逃避打击处理,多次实施妨害公务、窝藏、包庇、帮助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正常司法秩序。
秦义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攫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苏州市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等地形成重大影响。苏州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危害,综合各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最终对组织者、领导者秦义顶格判处有期徒刑25年,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强决心,对于净化社会风气,改善治安状况,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平安苏州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 李玉官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玉官在苏州市吴江区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并纠集人员非法讨债,形成以李玉官为首要分子,宋志刚为重要成员,庄留平、张亚南、王健、张晓伟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严重破坏社会治安,造成恶劣影响。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8)苏0509刑初1570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玉官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案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犯罪手段暴力化程度较高、犯罪情节较为恶劣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气焰嚣张,情节恶劣。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对被害人动辄随意殴打,甚至逼迫被害人跳入粪坑,并对被害人的家人施以恐吓、滋扰,致被害人谈“李”色变,有家不敢回。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借故各种无理事由,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恐吓或威胁,非法勒索财物,严重侵害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吴江法院依法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6名被告人从严惩处,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回应了社会关切,也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的决心和态度,彰显了法治权威。
四
兰云飞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车辆流动抵押“套路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兰云飞出资,并先后纠集被告人梁皓明、郭超、李久文、孙祥、兰聪、杨少鹏、陈杰、赵前俊、戚纪磊、吴敏杰、刘海洋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车辆二次流动抵押贷款,骗取或敲诈被害人财物,先后作案13起,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30650元,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苏0508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兰云飞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七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12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案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抵押”之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车辆之实的“套路贷”案件。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取得被害人车辆钥匙,后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利用安装在汽车上的GPS定位装置获取车辆位置信息,将被害人车辆非法占有处置;或以安装GPS定位装置为由,直接将被害人车辆非法占有并处置,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犯罪。姑苏法院对本案12名被告人依法严惩,有力打击了“套路贷”相关犯罪,规范了金融秩序,净化了市场环境,有助于金融借贷领域乱象整治。
五 吴奎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奎伙同冷飞、杜林、王桂铎、冷雪、朱松等人进行非法高利放贷活动,逐渐形成以吴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催讨高利贷,在苏州市姑苏区、相城区、常熟市等地,多次实施滋扰、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海燕为催讨其个人债务,与以吴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相互勾结,协商共谋,多次至被害人处滋扰、纠缠,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大肆实施“软暴力”讨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苏0581刑初74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海燕有期徒刑五年。其余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案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涉案人员多,关系复杂,且违法犯罪次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其典型意义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防止不当拔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海燕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海燕对吴奎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大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均不知情、未参与,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燕为讨要个人债务,利用其与吴奎的亲属关系,借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力量,对拖欠其个人高利贷的被害人策划实施了非法讨债行为,应认定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而非首要分子,仅对其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该案的认定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罪名,防止案件性质不当拔高,既彰显了司法机关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又严格落实公正司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进。
二是有效破解高利放贷“打财断血”难题。为最大限度钝化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案件审理期间,常熟法院多次组织相关被害人与被告人吴奎、吴海燕的辩护人、亲属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吴奎、吴海燕退赔了相关被害人价值近千万元的财物,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又有限铲除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降低其再犯可能,还大幅节约了后续执行司法资源,有效破解了“见黑见恶不见财”难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六 国方鹏等4人恶势力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起,国方鹏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塘桥镇等地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先后纠集被告人袁李强、姚志强等人,为讨要债务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国方鹏、袁李强、姚志强以张家港市金港镇立德工作室为据点,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滋扰、恐吓等“软暴力”手段逼讨高利贷债务,形成以国方鹏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敲诈金额181000元;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15次,非法拘禁犯罪1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苏0582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国方鹏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恶势力成员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案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发生在乡村基层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该恶势力团伙横行乡里,侵犯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张家港市金港镇、塘桥镇等基层乡镇的社会治安秩序,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张家港法院本着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对涉案恶势力成员从严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基层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净化社会风气,服务保障当地基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