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8:37:2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经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决定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尹某某不起诉。尹某某在被羁押12天后重获自由,家属激动不已地向律所送来锦旗致谢。
2021年7月,尹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尚辩刑事团队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并及时形成辩护策略,多次会见当事人,收集并分析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在理清事实和充分分析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律师提交了综合角度论证后形成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与当日获得释放。
2021年7月30日 接受委托
2021年8月10日 第二次会见
2021年7月28日 刑事拘留
2021年8月3日 第一次会见
2021年8月11日 不予批捕
01
2020年,经尹某某的同学介绍,其与孙某某结识。2021年5月8日,孙某某告知尹某某为帮一人办贷款需要其帮忙办理两张银行卡。
尹某某与孙某某并不熟悉,但基于朋友关系,尹某某于2021年5月8日左右为孙某某办理了两张银行卡。
2021年6月10日,尹某某去找孙某某玩时发现已经联系不上孙某某。
2021年6月底,东营市电信诈骗中心联系嫌疑人父亲,才得知其交给对方的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可能涉嫌诈骗。
2021年7月初,尹某某前往东营市电信诈骗中心了解事实并说明情况,并向公安民警核实案件事实。
2021年7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02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逮捕的一般条件结合本案分析:
1、本案嫌疑人于2002年出生,案发时刚满19岁,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次案发后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也真诚认罪悔罪。
其有稳定的教育生活环境,没有以犯罪所得作为收入
2、本案涉嫌的罪名不是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在案发后的多次供述笔录中,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内容稳定且一致,均如实的向侦察机关供述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并且积极的提交手机配合办案单位进行证据搜集固定。
本案基本的犯罪证据已经固定完毕,不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
4、本案也没有举报人、控告人,不存在嫌疑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被害人的可能。
5、案发后嫌疑人家属通过律师对嫌疑人进行开导和教育,嫌疑人也表示通过这次教训,以后要好好做人,好好上学接受教育,所以嫌疑人不存在自杀、轻生等可能。
(二)嫌疑人属于判处拘役或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1、根据本案嫌疑人涉案的细节,其涉案情节轻微,其可能判处的刑期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要求。
2、从本案进展情况来看,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已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案件目前证据已经基本固定,且嫌疑人一直愿意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嫌疑人不到案的危险,也不存在妨碍取证作证的危险。
3、从嫌疑人具有的量刑情节来讲,根据到案经过,其是主动办案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4、嫌疑人案发前系在校学生,有固定的就读环境,且能够提供适格的保证人(父母都愿意作为保证人)或者缴纳足额保证金,没有逃跑或逃避侦查的可能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况。
#END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说的是帮助别人,自己也有收获和快乐。委托人的一面锦旗,足以表明律师的工作是尽职尽责、富有成效的,合法合理的诉求得到解决皆大欢喜。
每一面锦旗,背后都有一个故事,它是委托人的殷切之托,它是律师不懈努力之果,它更是一支委托人交付的玫瑰,芬芳四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