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9:28:21来源:法律常识
东丽检察主动邀请律师座谈加强检律良性互动
近日,我院邀请天津弘毅律师事务所冯玉山律师到院座谈,向他转达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于世平在冯玉山律师来信上所作的批示精神和问候、感谢,对冯玉山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肯定表示感谢。
座谈中,冯玉山律师提出对检察工作有三个感受,一是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对保障律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二是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与时俱进转变执法观念、提升执法能力的成效;三是感受到了检察机关日益凸显的规范、文明执法的正面形象。
我院赵志辉检察长邀请冯律师更多地关心、监督检察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促进东丽区检察院司法文明水平和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提升。为把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做细做深做实,赵志辉检察长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要总结归纳以前的经验做法,加强保障律师权益工作制度化、体系化建设;二要深刻领会保障律师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努力形成可供复制、向全市推广的特色工作经验;三要从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都切实做到转变执法理念,积极践行检律关系公开化、透明化,打造新型阳光检律关系。
回顾:于世平检察长在冯玉山律师来信上的批示
在今年8月召开的第十四次检察长会议上,市人民检察院于世平检察长将一封感谢东丽检察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来信,印发给与会的各院检察长参阅,要求各院认真学习其中的经验做法,树立全市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于世平检察长批示道:“冯玉山律师来信中谈到了‘三个没想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东丽区院尊重律师、维护律师权利及注重发挥律师作用的做法,很受启发。请印发给全市各级院检察长参阅。另请志辉同志转达对冯律师的感谢。”
延伸:东丽检察在保障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权益的做法
规定五种情形可以主动听取律师意见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听取律师意见相关要求,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规定》),从权利告知、听取律师意见、审查决定和对律师意见的结果反馈等四个方面作了详细地规定。同时,东丽区检察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拓思路,创新性地增加了检察机关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制作律师意见回复函等内容,更加全面、有效地保障了律师权利。
《规定》指出办案人可以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并明确了听取律师意见的五种情形。即,办案人在遇到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涉及罪名有争议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公安机关搜集证据的手段、证据的效力可能存在问题或证据间存在较大矛盾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这五种情形时,可以主动听取律师意见。《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相关流程文书的制作。如,在接收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在听取律师意见后,《听取律师意见笔录》;对处理律师提出意见的案件后,向律师发放《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函》等。同时,《规定》还强调,律师采取弄虚作假、行贿利诱等手段干扰检察机关办案时,相关部门可依法追究律师法律责任。律师在听取意见过程中发现承办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时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