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06:37:31来源:法律常识
新华社客户端重庆2月13日电(周闻韬、欧蓉蓉)1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对在疫情期间吐口水多次恐吓路人的郭某龙(男,25岁,万州区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系重庆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今年2月4日14时至16时,被告人郭某龙因与女友发生争吵后心情郁闷,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某商场楼下人行道处,在明知新冠肺炎疫情严峻且病毒传播途径为唾液、飞沫等情况下,先后尾随石某某、何某某、林某某等三人,采取向石某某、何某某吐口水,向林某某泼洒色拉油的方式发泄情绪并同时达到恐吓三人的目的。被告人郭某龙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视频在网络媒体广泛传播,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经调查,郭某龙一个月内未到过湖北省境内。经检测,郭某龙未感染新冠肺炎。检察机关认为,郭某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阶段,渝北区检察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某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郭某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郭某龙未委托辩护人,为保障郭某龙的诉讼权利,渝北区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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