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07:46:41来源:法律常识
“王法官,我现在知道了,以后入职的员工我们企业都会跟他们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次的普法费真得不低呀!”原告蚌埠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一声叹息地说。
2020年6月8日,被告徐某某入职原告蚌埠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7000元。徐某某入职后,一直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21年2月8日,因公司业务发生变化,徐某某一直未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于是,徐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后,徐某某向蚌埠市禹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蚌埠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徐某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9000元。后,蚌埠市禹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徐某某的仲裁请求。蚌埠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蚌埠某科技有限公司称当初公司是准备与徐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但是徐某某称等一段时间,自己熟悉公司业务后再签也不迟。直到徐某某离开公司,双方也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蚌埠某科技有限公司称由于徐某某不熟悉公司业务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公司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9000元。但是,蚌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未就自己主张的经济损失进行仲裁前置程序。鉴于本案案情较明晰,双方争议焦点明确,且蚌埠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了一名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后耐心细致地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工作。后,蚌埠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蚌埠某科技有限公司七内日 向徐某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7000元。调解后,遂出现文中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