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08:03:03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网讯(记者 王波)“整整10年啊,11000元的存银行定期,利息也不止3000元。”8月20日,四川阆中市文城镇农民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公司营业大厅的椅子上,满脸疲惫,心存不甘。
2004年12月初,董贤会因为相信熟人的介绍,在存款时不明究里地选择了“高收益”的保险投资。孰料,“介绍人”承诺的5年保期莫名其妙地变成了10年,而一次性缴纳保费的“趸交”竟然变成了每年支付的“年交”。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缴费方式,也赫然出现在保险公司填写的保单上。
在多次奔走无果的情况下,面对媒体的介入,阆中“人寿”向董贤会支付3000元“私了” ,仍没有给出任何说法,并拒绝了媒体的采访。
存款遇熟人 存款“变”投保
董贤会告诉记者,2004年12月初,她前往该市文城镇,打算将11000元存入邮政所,遇到在邮政所工作的熟人冯某。冯某告诉她,银行存款利息低,不如将钱投到保险公司,并说他自己是人寿保险的业务代办员。
由于是多年的熟人,董贤会将钱交给了冯某,冯某为她出具了一张收条,叫她过几天来拿正式的存款单。
后来,在董贤会的多次催促下,冯某给她拿来了一份中国人寿的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告诉她这个分红型保险稳赚不赔。
“他当时告诉我,就按照当时的存款11000元一次性投保,不再交钱,5年后不但可以拿到本金,5年内还可以年年分的红利,比存款的利息高很多。”董贤会说,因为相信熟人,考虑到有钱赚,她就答应投保,并在冯某拿来的保单上签了字,“至于保单上写的是什么,我就不晓的,我相信熟人不会蒙我。”
始料不及的是,2009年董贤会去取本金的时候,人寿保险阆中市支公司的人说,保险期限是10年。“明明说好是5年,咋个变成了10年?”董贤会当即回家找到了冯某。冯某不以为然地说,10年好啊,到期得到的利息会更高。“想想也是,我就没有再去找过人寿保险公司了。”
趸交变年交 索要本息受阻
董贤会说,2013年6月份左右,一名自称是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人员打来电话称,她投保的国寿鸿瑞两全保险需要交费,“我一下就懵了”。
第二天,董贤会带着保单,在女儿的陪同下,找到阆中市人寿保险公司询问。工作人员告诉她,根据保单上写的,她的保险费是每年都要缴纳,年费用是11000元,如不续费,保单将失效。
记者在董贤会提供的一份保险费发票联复印件上看到,收费时间是2004年12月20日,险种是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时间为5年。
在董贤会提供的另一份个人保险投保单上载明,险种名称为国寿鸿瑞两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董贤会本人,保险期间为定期,缴费期间为5年,标准保险费为11000元。就在这分投保单上,缴费方式却同时勾选择了趸交和年交。
趸交和年交均为保险专用术语。趸交就是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与趸交相对应的年交,则是每年按期交纳保费。则这种矛盾的缴费方式何以出现在同一张保单上,却不得而知。
明明白白清楚地写着交费期为“5年”,又为什么被阆中市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10年,董贤会至今没得到解释。
董贤会的女儿小燕告诉记者,为了母亲的11000元钱,她们先后数次找过中国人寿南充公司和阆中公司,也找过曾经的业务代办员冯某,也咨询过律师。2013年7月,他们终于从中国人寿阆中公司拿到了11000元投保本金。
“我不要你的分红,至少也要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付给我5年的利息吧?”董贤会心有不甘,多次找中国人寿阆中公司“讨说法”。
“2004年至2009年,人寿阆中保险公司从没有联系过我们,也没有说过保单欠费。5年期满去退保金时,工作人员还说保单是10年期,没有到期,也没有提及保单欠费,保险费用要年交。到2013年才有客服打电话说,保单欠费即将失效,难道人寿阆中保险公司就没有错吗?”小燕愤愤地告诉记者。
几经交涉 “人寿”3000元私了
鉴于董贤会一家多次到中国人寿阆中支公司索要利息,8月20日上午,中国人寿阆中支公司一名谢姓经理表示,补偿董贤会2000元现金,从此了断,董贤会一家没有答应。
见到记者采访,中国人寿阆中支公司谢姓经理将补偿金提高到3000元,但同时声称不是以中国人寿阆中支公司名义赔付,而是已其个人名义进行“补偿”。
“我找过银行的工作人员,请他们帮我核算过,2004年的11000元现金5年定期存款利息大约4000多元。”小燕告诉记者,他们争取利息跑过很多次、说过很多话,已经感觉心累了,最终同意接受3000元“私了”。
为何5年保期变成了10年,且一次性缴纳保费的“趸交”变成了每年支付的“年交”?8月20日上午,记者表明身份,试图采访中国人寿阆中支公司的负责人或者处理此事的负责人时,遭到拒绝。
中国人寿阆中支公司在不准记者采访拍摄的情况下,由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将3000元现金转交给了董贤会的女婿。整个过程没有一句道歉的言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