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3:09:15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行贿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因涉嫌行贿于XX年9月1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XX年底,被告人石某得知某某县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部分房屋(时为“某某大酒店”经营场所)期满招租的信息后,即想承租该酒店让其妻子肖某经营。为此,石某向时任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的杨某某提出直接承租标的房屋的请托,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杨某某感谢。杨某某表示招租项目将以招投标形式进行,让石某参加投标。
XX年11月17日,某某县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发布了招租公告,随后,有六人报名投标。经资格审查后,刘某某、龙某某、魏某某、肖某四人正式参与了投标,其中受被告人石某委托参与围标的龙某某中标。
XX年12月28日,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龙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以170万元租十年的价格将标的房屋租赁给龙某某。龙某某的投标保证金和房屋租金均实际由被告人石某缴纳,并且龙某某在取得标的房屋承租权后,立即与石某签订了转让协议,使石某顺利成为该房屋的承租经营人。杨某某在明知石某用不符合规则的手段成为标的房屋的实际经营者后,仍予以认可。石某为了感谢杨某某在其获得某某县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部分房屋承租经营权的过程中提供的便利,于XX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某某的家中送给杨某某30万元现金,杨某某将上述贿赂款如数全收。
被告人石某获得标的房屋承租权后,立即着手装修,于XX年8月26日由其妻子肖某注册成立了重庆市某某区某某1大酒店,经营至今。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招租文件,投标报名申请函,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营业执照,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职务任免通知,关于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的通知,会议记录,证人杨某某、龙某某、张某某、肖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石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认为,石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石某担任公司高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其儿子在部队担任中层军官。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3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关于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石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情节、危害后果,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石某的刑期建议适当,但建议对石某并处罚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贪污贿赂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