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3:50:58来源:法律常识
10月20日,被告人郑某在驾驶小型轿车前往酒店时,与施某驾驶的警车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高达14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0月21日,郑某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永康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但在审查起诉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联系郑某本人及其亲戚朋友传唤郑某到案,但郑某一直拒不到案。11月20日永康市检察院对郑某作出逮捕决定,11月22日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将郑某逮捕归案。
在讯问郑某为何不到案的时候,郑某辩解自己以为取保候审出来案件就结束没事情了。在检察机关多次讯问后,郑某又狡辩电话坏了送去维修。郑某以为自己拒不接听电话,检察机关就拿他没办法。经检查郑某的手机发现检察机关6次通过电话联系他,他都拒接,又多次通过其表哥与他联系,均不到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郑某的“小聪明”不仅没帮他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而让他自己陷入牢狱之灾。
永康市检察院认为,郑某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永康市法院以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