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7:36:18来源:法律常识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最终承担。有人可能会问,如果我是胜诉方,那我的律师费是不是也可以由对方(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应当由谁来承担,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尚未对此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实践中主要采取“谁请律师谁付钱”的做法,即胜诉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但是也有一些情形,可以理直气壮地让对方承担你的律师费。下面就来具体说说这些情形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具体情形
(一)侵权类案件
1、人身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这里的“等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方为维权而实际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2、人脸信息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权侵权案件
《专利法》第71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商标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6、著作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7、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8、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一)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9、消费侵权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二)非诚信诉讼类案件
10、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11、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三)债权相关案件
1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这里的“必要费用”就包含合理的律师费。
13、担保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691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上述“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合理的律师费。
14、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只要合同及违约条款有效,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的约定。
(四)仲裁类案件
15、商事仲裁类案件
仅以北上广深地区的商事仲裁机构为例,其他各地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去机构官方网站自行搜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2条费用承担第(二)项:“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2条费用承担第(四)项:“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4条费用负担第(四)项:“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处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88条费用承担第(三)项:“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其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费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责任大小、胜诉比例,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以及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等有关因素,公平合理予以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无法明确胜诉金额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64条费用承担第(四)项:“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16、劳动仲裁类案件
来自深圳的地方性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注意事项
虽然上面说的16种情形下,相关案件的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在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
合理指律师费金额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比如符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或市场行情、金额不能过高等。实际发生是指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如果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直接请求会得不到支持,这种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需要提交完善的律师费支出证据。
律师费支出证据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支付凭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为了防止虚构律师费金额,开庭质证结束后退票退费等,很多法院可能会将律师费发票原件收走。因此,建议一定要识别和挑选规范经营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签署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合同》,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如实开具正规发票,避免上当受骗。
3、确保此后所有的合同中均包括律师费条款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可以向对方主张律师费,之后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合同,甚至包括一些对方单方出具的承诺函、保证书、借条等,均可以在其中增加律师费条款,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采取维权措施时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