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19:12:26来源:法律常识
许多法学学生是在基于高薪水和无数的工作机会的传言而选择法律职业的。
许多在这些衰退期进入职业市场的毕业生们一旦无法立即获得工作机
会,他们就会遭受巨大的打击。这个打击对于某一些学生尤其严重,这些学生借
款来完成他们的法律教育并且面临着在没有任何快速的收入
还贷款的前景。当然,法律职位并不是完全消失了。从更令人尊重的法学院毕业
的优等毕业生仍然能找到工作,但是那些在他们毕业班中处于中下游的学生特别
是那些从不那么显赫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则面临灾难。
如果一位新的律师在几个月内竭尽全力却仍然无法在事务所找到一份工作,
那么他该当如何?当然,一个人可以放弃执业的想法转而进入企业管理,也可以
开办自己的企业或者回到学校学一些其他东西。这些并不必然是坏主意,因为许
多在政府和企业职位上游刃有余的人都有法律学位,虽然他们从未执业过。但是,
这里所关心的是一位新近的毕业生在没有事务所愿意为其提供一份即时工作的
情况下,他能够得以开展法律执业的途径。一个人总是有可能在一个大城市或者
小社区中的小一些事务所中找到工作(或者也可能和一个希望减轻其工作负担的
个体执业律师一起工作)。除此之外,一个人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获得执业经
验——这些经验可以为其在将来打开作为律师的工作机遇,这两种途径是个体执
业和以暂时性或者合同制律师的身份来开展工作。
一个已经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律师可能总是会挂牌并在没有任何可观的前
期经验(除了在法学院的时候可能会在某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一暑假外)的情况
下开始法律执业。在今天的特定环境中,这无疑会使这种做法成为艰难之道,虽
然这种做法曾经是开始执业的一种可接受的方式,特别在小一些的社区当中。
今天的一般看法是,一位年轻律师在开始自己执业之前应该花些时间在某一
位更有经验的律师的精心指导下做学徒。法律学徒期在今天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必
要条件,这是因为法学院常常不会努力去教给法学学生那些开展法律执业和代理
客户的世俗而又实际的细节。一个新近的法学院毕业生可能不知道法院在什么地
方、不懂得使用一种普通的表达。由美国律师协会在数年前撰写的麦克特报告
(The McCrate Report)已经建议法学院应该提供更多细节性的、实用的训练,
但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还不太可能发生。
在认真考虑个体执业的时候,律师们很快意识到他们如果没有客户就会饿
死。有些城市有一些允许律师签约以较低的收费来代理贫困的刑事被告的项目;
但是,这最多只能保障最低生活费。这些律师必须获得付费的客户才能生存下去。
不幸的是,仅仅通过开设一间办公室等待上门客户,这些人不太可能获得许多客
户。这些人常常通过“人际网络”来获得付费客户,这些客户很大程度上是通过
别人的推荐或者在家庭、个人或者邻里关系的基础上来选择律师的。一个经验很
少甚至没有经验的个体执业者虽然是可能生存下去的,但是非常的困难。 另外一个可能的途径是向一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寻找一些临时性职位,这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一些即时性协助来帮助他们处理当前的一些工作,但他们又不能雇用一些永久性职员。一个获得这样一个职位的人被称作合同制律师(contract lawyer)。合同制律师的产生似乎是一个新近的现象。这样一种想法基本上是比较简单的。一般说来,一家职业介绍所收取一笔费用然后向律师事务所或者个体执业者提供适格的律师。这些律师受雇于职业介绍所,由职业介绍所负
责缴税、扣缴(withholding)和其他与雇用相关的事务。这样一种交易的成功很显然取决于存在未就业的适格律师的供应和事务所对暂时性协助的需求。有许多无法在事务所中找到工作还有不愿意体验个体执业艰辛的律师已经发现,做一名合同制律师可能是通往更为传统的法律执业的桥梁。合同制律师也被称作临时雇员(temps)或者暂时雇员(temporaries)。 从那些成功的个体执业者和小型律师事务所的立场来看,临时雇员是很有吸引力的,因为他们使得对律师服务的暂时性或季节性需求得以满足而不必招聘永久性职员。那些在今天面临可能是暂时性额外业务的事务所准确地意识到 20 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已经发生的冗员(over-staffing)问题。雇佣临时雇员的决定可能也受到冗员问题、孕妇离职、特别项目或者业务的季节性增长——像三四月份的税务事务所一样——等因素的驱使。从事诉讼执业的个体执业者可能会专门让临时雇员来协助他们,指导他们工作但付给职业介绍所一小笔费用——相比于所得到的服务而言。
在某一个特定的案子当中,一位临时雇员可能会在某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的
指导下完成长达几个月的工作。该雇员不仅能学到法律执业的诀窍,而且有可能
在办完案件之后获得一份永久职位。即便没有获得永久职位,该雇员也已经获得
了有价值的经验和进入某个事务所的履历,还有可能获得推荐信。成为一名临时
雇员的诱人之处并不在于薪水,他们的薪水一般采用按小时计费而且不太可能超
过律师助手的薪水太多。但是,有些收入总比毫无收入要来得好,而且作为临时
雇员的经历可能会很好地导向未来的工作,无论是直接获得还是通过推荐。
对暂时性律师的使用无论对于合同制律师还是雇佣的事务所或者个体执业者都可能产生一些道德和法律问题。如果一名临时雇员在一名律师或者一家律师
事务所的领导下工作了较长的一段时间,那么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即为了税收和
非雇佣报酬目的该临时雇员是否已经成为正式雇员。虽然同样也会产生道德问
题,但是使用临时雇员这种做法是如此的新鲜以至于对该现象的全部后果还未进
行研究。很显然,已经为某一个案件中的某一方工作的临时雇员是不应该接受在
同一案件上工作的另一方的雇佣的。但是所有类型的道德问题都缺乏这种能够真
实地预想到的极端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