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06:09:25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要旨】2020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公告》,暂时关闭群众来访接待场所,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向各级检察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倡导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确保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不打折扣。各级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工作要求,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及时认真回复、办理、答复每一件群众诉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妥善处理销售假冒口罩、妨害公务、聚众赌博、涉野生动物保护、律师执业权利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等问题线索;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推动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加快恢复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案例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
依法妥善处理销售假冒口罩举报线索
2020年2月5日中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反映2020年1月下旬在该区所前镇一家药店购买的口罩标明的生产日期却为2020年2月,应当是假冒口罩。该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值班人员详细记录了相关情况,并于当日将该公益损害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联系公安机关,进行会商部署,并开展相关工作,通过电话向举报人核实相关情况,详细了解口罩购买时间、地点、数量,并提取口罩实物照片。
2月6日,萧山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初步侦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至2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微信群向他人购买了1万只一次性医用口罩,收货后虽发现这些口罩是假冒伪劣产品,但仍通过其经营的药房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6000余只,销售额为3600余元。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当地日报等进行宣传,引导群众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依法举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2月7日中午,萧山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再次接到另一群众举报,称自己春节期间也在所前镇该药店买到疑似假冒医用口罩。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合并侦查,同时联合区公安分局,利用微信平台向市民发布联合公告,尽快追回该批涉案口罩,以降低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及社会危害性。
公安机关接检察机关线索前往涉案药店查看情况。
案例二
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法建议
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口罩案举报线索
2020年2月13日上午9时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一位市民实名举报电话,反映潜山市源潭镇某物流公司厂区内每天晚上有非法生产口罩的情况。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这名群众特地将情况反映给省检察院,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督促有关部门实地调查。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将线索转至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潜山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汇报,并将该举报线索转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对这一线索,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当天下午即派员到源潭镇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潜山市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协助。调查人员当场查获被举报对象潜山黄某刷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成品口罩和半成品口罩各1万只。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住所地不符,且其注册经营范围为环卫刷、民用刷、机电配件生产、销售等,不包含口罩生产加工。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对企业主黄某无证生产加工口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当晚,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调查情况向举报人进行了反馈,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快速办理和答复表示满意。
2月16日,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函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对移送举报线索的核查情况进行反馈。次日,根据线索核查情况,潜山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第7号《通告》,部署以源潭镇区域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并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专班进驻源潭镇,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以及非法回收销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行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过程中,检察机关将继续关注并跟踪监督查处情况。
2020年2月13日,安徽省潜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向举报人反馈线索处理情况。
案例三
河南省检察院依法妥善处理
聚众赌博举报线索
2020年2月1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郑州市民实名举报电话,反映新郑市新区管委会苟赵村党支部书记尹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高某称已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无人处理,群众意见很大,希望检察机关协调处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线索登记后,立即将该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同时要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跟踪督办。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将该线索移交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当日,该线索即由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转交新郑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2月11日,新郑市公安局调查认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郑市新区管委会苟赵村党支部书记尹某某,先后组织该村会计蔡某某等人聚众赌博。该局当日对尹某某、蔡某某、李某三人作出行政拘留14日决定,同时将尹某某、蔡某某违纪线索移交纪委监察委处理。
2月12日上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举报人反馈了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结果。高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感谢。
2020年2月10日,河南省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反映新郑市新区管委会苟赵村党支部书记尹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
案例四
江西省乐平市检察院依法协调解决
村民通行问题
2020年2月6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热线”接到该市某镇一位村民电话,反映其作为村民代表与同村两位村民持通行证前往所在镇为村民购买生活必需品,遭到邻村村民阻拦,不准三人通行,希望检察机关帮忙推动解决疫情防控期间村民物资补给问题。
接听来电后,乐平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告知来电人虽然其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但检察机关会尽力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解决问题。随后,该院与村民所在镇政府取得联系,通报了其反映的情况和诉求,商请镇政府及时妥善解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稳定。该镇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迅速与举报人及其邻村干部联系,要求予以放行。20分钟后,乐平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回访举报人,他表示通行问题已解决,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高效推动解决问题,表示感谢。
江西省乐平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值班检察官接听群众来电。
案例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
依法妥善处理涉疫线索
2020年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群众电话,反映微信朋友圈内有人转发一男子驾车冲击疫情防控检疫岗点,并在岗点谩骂工作人员的视频,希望检察机关予以监督。
接听来电后,巴马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立即开展相关调查。经查,该视频反映的情况发生在该县巴马镇,工作人员随即将线索移送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并上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2月13日,得知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工作人员及时联系来电人,告知其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2月15日,巴马县公安局以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巴马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月17日,巴马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决后,巴马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制作了法治宣传短视频,深入苏某某住所地村屯开展防疫法律知识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20年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六
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维护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20年3月2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到信访人姜某某来信。姜某某在信中反映,其与丈夫王某某经营一家小微企业,2月16日,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王某某涉案金额9万余元,但姜某某个人账户资金500余万元被冻结。姜某某认为,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必要限度,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员工工资发放等,希望检察机关予以监督。
收到来信后,红桥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将有关情况详细录入企业复工复产信访诉求台账。3月3日,该院对案件开展程序性审查,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化解方案。同时,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红桥区公安分局,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协调。3月6日,该院派员赴红桥区公安分局,与案件承办人商讨妥善处理方案,建议公安机关对已冻结的姜某某财产作进一步甄别,针对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更适当的强制措施。同日,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姜某某取得联系,告知其案件协调处置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扣押财产
经审查姜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3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对王某某涉嫌诈骗案变更冻结财产金额为9万余元,其余资金全部解冻。当日,红桥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姜某某反馈办理结果,并邮寄书面答复函。姜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满意并感谢。
2020年3月3日,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开展案件审查,研究解决方案。
案例七
江苏省检察机关助力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
2020年2月17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到该县工业园区台资企业淮安裕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来电,反映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导致承接的德国等境外多家公司订单无法正常投入生产,面临违约风险。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企业亟需复工复产,但复工复产所需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疫物资紧缺。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后,表示检察机关将尽力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该院立即开展工作,一方面向盱眙县联防联控指挥部和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通报了该企业希望尽快复工复产的诉求,商请予以支持;另一方面,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对该企业合同履行风险进行评估,帮助企业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并指导其与德国公司协商修改合同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延长交货期限。2月20日下午,德国公司通过邮件回复,表示同意修改合同内容。次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复工后,该企业立即调试机器,恢复生产。同时,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也在采购防疫物资方面为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检察官走访淮安裕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例八
湖北省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涉监管场所疫情防控线索
2020年2月25日,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湖北省汉阳监狱二监区狱警张某的咨询来电:“罪犯陈某服刑期限已满,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要求其继续留在监狱有利于疫情防控,但对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规定拿不准,希望检察机关释疑解惑。”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后,详细记录了相关情况,并第一时间向院领导报告,研究答复内容和处理措施。随后,将研究结论电话回复狱警张某,告知其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监狱疫情防控的相关文件和部署,落实严防输出的要求,稳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工作。同时,该院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报告此次来电及处理情况,并向该院驻湖北省汉阳监狱检察室进行通报。驻汉阳监狱检察室表示,将严格落实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规定,贯彻执行上级要求,监督监狱落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汉阳监狱落实全面排查筛查检测工作。目前汉阳监狱已对2020年4月30日前拟释放人员进行了全面摸排,严格做好刑满释放人员集中安置工作,扎紧出入关口,筑牢防控屏障,并对1月23日以来已释放人员进行了逐人回访,摸清了已释放人员身体状况。目前,所排查人员身体状况均无异常。
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官向该院驻湖北省汉阳监狱检察室通报相关情况。
案例九
湖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问题线索
2020年3月4日,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律师张某的电话,反映自己是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赵某涉嫌盗窃口罩一案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未阅卷,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将该案起诉至法院,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来电后,详细记录了相关情况。当日,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即将此线索交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如情况属实,必须立刻整改。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工作人员随即向公诉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并查阅相关文书。经查,因赵某涉嫌盗窃一案为涉疫案件,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要求,必须快审快结,且在检察机关已向赵某及其近亲属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未及时将已为赵某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告知检察机关,在律师张某尚未向检察机关提出阅卷申请时,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已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由此导致张某在检察环节未能阅卷。
为保障律师张某的诉讼权利,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迅速与北湖区人民法院沟通,法院同意张某随时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就此与张某进行了沟通反馈。张某对郴州市检察机关疫情期间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评价。
2020年3月4日,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值班检察官接到律师张某反应情况的来电。
案例十
陕西省检察机关发现并妥善处理
涉疫案件线索
2020年2月8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浏览当地网络自媒体时,发现群众反映疫情期间存在药店乱涨价的现象。有群众称,在临渭区城区某药店购买中成药“玄麦柑橘颗粒”时,货架上标注的价格为每盒7元,付款时却要按9元结算,不知这种行为归哪个部门处理。发现线索后,工作人员立即将此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作为公益诉讼损害线索移送本院相关部门。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与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部署开展调查工作。
经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暗访调查证实,群众反映的药店随意抬价情况属实。2020年2月13日,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药店作出处罚2000元的决定,药店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检察机关将查处情况通过网站作出回复,得到群众赞许。
2020年2月10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检察官核查渭南市城区某药店乱涨价情况。
案例十一
浙江省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涉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线索
2020年2月24日至25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多次收到匿名群众来信来电,反映辖区内多家餐饮店的“店招”经营内容包含“野味”“蛇馆”等,不利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鉴于该批线索涉及公共利益损害且事关疫情防控,该服务中心当即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对全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超市、小型餐馆以及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进行排查核实。经调查取证发现,全市范围内仍有34家小型餐馆的“店招”显示提供“野味”等餐饮服务。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全市34家餐饮店的行为助长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之风,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月26日,该院依法向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查处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并对全市范围内餐饮业违法“店招”进行整顿,彻底革除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要求上述34家餐饮店限期整改,并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市餐饮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截至2月29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巡查餐饮经营户210余家,提醒复工申请业主规范经营活动52人次,34家餐饮店的整改已全部到位。同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匿名信访人反馈了办理情况。
2020年2月25日,浙江省龙泉市检察院干警对农贸市场、小型餐馆进行排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