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2:24:54来源:法律常识
刘峰生律师
借据是6万元,到手仅6000元;即便打官司,放贷人也往往是赢家
“职业放贷人”规避法律赚取“套路钱”
同一个原告,在同一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就高达101次。
一笔2万元的借款,支付时先扣7500元的利息,借条金额却翻倍写。
在一些民营经济的活跃地区,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法院发现,这些现象背后,都指向一个行当——“职业放贷人”。
在高息诱惑下,大量民间闲散资金融入地下金融市场,一些担保公司、典当行或个人成为“职业放贷人”,他们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率吸收民间资金,再以更高利率贷给小微企业或者个人,其间蕴藏巨大法律风险,相关案件频发。
借钱给别人成了一种“职业”
在浙江省奉化市,57岁的陈阿娣(化名)是个家庭妇女。3年间,她当原告,陆续在奉化法院打了40个官司,其中35起是民间借贷,另外5起也都与民间借贷有关。高频率的诉讼,让陈阿娣成了奉化法院的“常客”。
“很多"职业放贷人"官司胜诉了,未必能拿回钱。陈阿娣例外,她的案件几乎都能讨回钱来,风险控制能力很强。”奉化法院民二庭法官说。
法官介绍,陈阿娣的民间借贷案件有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每个借贷案被告的人数总是特别多,除了一个借款人,其他的都是保证人。而她对保证人“精挑细选”,几乎都是公务员或教师群体。每次放贷前,她还会到保证人的家里实地查探,同时也会到社会上打听保证人的信用,确认保证人有能力还钱才放款。
陈阿娣代表的是“职业放贷人”中自有资金不多的“小本经营户”,做的基本上是零散生意。实力更强的“职业放贷人”通常是注册一个投资咨询公司,挂担保的“羊头”,行放贷之实。
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该院民四庭庭长奚红英介绍,2012年至2017年,温岭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3512件,涉案金额近100亿元,而这些案件中,近7成的原告是“职业放贷人”。
记者了解到,目前职业放贷月利率在4.5%至10%之间,更有甚者高达15%。除双方在借据中明确约定高利率外,出借人往往还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变相提高利率。比如,在约定利率的同时,通过约定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担保金、服务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利率;通过“砍头息”的方式掩盖高额利息;通过利滚利方式掩盖高额利息,将高利息转化为借款,重复计算利息。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按照行规,中介帮忙推销借款渠道,但不提供资金放贷,推荐而来的客户如果放贷成功,会抽取贷款利息中的几个点作为酬劳。而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甚至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进行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也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由此催生出一个暴利行业。
法院“常客”自有一套风险规避法则
2017年7月,小陈通过高利贷中介冯某找到了“职业放贷人”,想要借6万元现金。小陈是如何借的这笔钱呢?首先在对方的要求下,小陈共签了两张借据,每张3万元,借据总金额6万元,而小陈实际拿到手的只有6000元。此外,小陈每10天还要支付3000元的利息,即使不算利滚利,这实际到手的6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825%。而我国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最高是36%。
这是媒体最近曝光的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不过,这些案件中,虽然有不少被告表示利息已支付他人,且利率远远高于借条上载明的借款利率,但往往因为缺乏相关证据而败诉。
“借据6万元,借到手仅6000元”这样的现象不仅在民间借贷中屡见不鲜,还往往能巧妙规避法律风险,“奥妙”就在借条上。
审理民间借贷的法官告诉记者,在很多案件中,“职业放贷人”提供的均为格式化借条,对借款期限、借款交付方式、借款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约定也较为全面,但唯独出借人一栏空缺。
在民间借贷活跃的江苏宜兴,一位“贷款中介”身份的人士向记者介绍,出借人不在借条上标明身份,有其目的。有的出借人是其他案件的被告,不能透露自己的出借信息;有些放贷人多户头转账,互相拆借;有些放贷人以他人名义放贷,赚取其中的利息差额;有的则是为了收两次钱,即自己收回后,又让别人持借条收钱。
此外,为了规避法律规定,“职业放贷人”常隐瞒高利事实,采用预先扣除利息或者重新出具借条、出具“阴阳”借条等方式,以隐瞒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很多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放贷人完全按照司法程序来完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保留银行流水、签字借条、公证文书等有利证据。因此,“职业放贷人”要打的官司,往往都能取得胜诉。
多年审理此类案件的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椒南人民法庭庭长林颂说,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受害人往往拿不出被套路的证据。当被放贷团伙起诉后,受害人不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而不少借款人选择不出席庭审,让原告有机可乘。即便支付过利息或本金的,原告均予以否认,这又使法院的取证和事实认定更加困难。
将“职业放贷人”关进法治笼子
根据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2~2016年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显示,民间借贷已形成专门产业,呈现职业放贷特征。不仅放贷主体人数增多、放贷手段更具隐蔽性,借贷主体也呈现年轻化趋势。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职业放贷也呈现出借贷用途非法化、非合理化等趋势。以前民间高利借贷只是少数急需用钱的人为了生产、生活中短期的流通,而现在以赌博、享乐为主的恶性职业借贷日趋蔓延,涉及赌博行为的借贷主体尤为突出。
5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包括“职业放贷人”在内的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打击。
而在民营资本活跃的浙江台州,台州市两级法院已经通过“职业放贷人名录”等方式,重拳惩治“职业放贷人”企图利用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利益合法化的行为,遏制恶意职业放贷行为。目前,已有671名职业放贷人被纳入“名录”中。
专家呼吁,应建立打击“职业放贷人”联动惩戒机制,推动公检法、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动,形成资源信息共享,合力打击高利借贷衍生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在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并填补相应法律法规空白。(记者 彭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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