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潮阳区专办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时间:2023-05-28 17:07:4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贾斯特劳

广东省汕头市检察院发出“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的“第一函”;员额检察官将为“漠视律师执业权利”负出代价!

5月20日,一份带有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红头的《群众来信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在社交媒体流传开。

这份由汕头检方于5月17日作出的答复函,是发给陈广进、刘秋菊两位律师的。函件称,二位律师于2023年2月17日、2023年4月10日提交该院的信访件收悉,2023年4月20日提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信访件,省检察院依法移送该院办理。

经依法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蔡海坚在办理院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我院决定依法依规对蔡海坚本人作出处理;

关于你们提出2022年11月8日提交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材料未得到正式书面答复的问题,已要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二、没有发现蔡海坚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关于你们对本案有关视频资料等证据的质疑,鉴于该案正处于法院审理阶段,依法应向在审法院提出。

据悉,今年3月,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其中包括: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上述《十条意见》还提到,对于检察人员违反职责阻碍律师依法执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刘秋菊律师告诉just law(关注公众号just law),蔡海坚检察官或是广东省因“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而被依法依规处理的第一人。目前为止,他也可能是全国第一人了。

刘秋菊是汕头市潮阳区一起强奸案涉案者的辩护律师,蔡海坚是承办检察官。

在《责令检察官蔡海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讯问笔录〉、〈检察卷1、2〉及证据材料“告知函”》中,刘秋菊提到,今年3月27日,她在潮阳区检察院案管处阅卷后,于当月29日、30日两次告知蔡海坚检察官,案卷证据存在大量的假证,30日申请“听取意见”,31日9点被拒,10点15分收到“起诉”信息

4月4日,刘秋菊在潮阳区人民法院阅卷发现,她从2022年11月8日起,本人或通过 EMS 向检方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回避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不予起诉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没有在案卷中。经潮阳区人民法院案管沟通,确认是检方没有提交!

另外,2022年12月、2023年2月,蔡海坚等提审该案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及3月27日她在潮阳区检察院阅的《检察1、2》卷也没有依法移交!

4月6日,刘秋菊向潮阳检方反映了上述情况,要求检方依法责令蔡海坚在4月7日17点前移交以上材料到潮阳区人民法院。

刘秋菊告诉just law(关注公众号just law),这一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随后,她开始向汕头检方、广东省检、最高检等上级检察机关反映。

“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有利的、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以及我们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等,都应该随卷移送至法院。”刘秋菊说,该案在5月17日开了庭前会议,她是5月18日才看到检方移送的上述材料。遗憾的是,他们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丝毫没有被翻动过的痕迹

5月18日,刘秋菊收到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发来的上述《群众来信答复函》。她说,这是三部门联合印发《十条意见》后,“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的“第一函”!

欢迎关注公众号:jus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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