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9:24: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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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逮捕是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会在这个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会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列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拘留转逮捕实质上是两种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转化,就和刑拘转取保的性质是一样的,并不代表着一定会被判刑。刑拘后被批捕与最终是否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没有必然联系,合法有效的辩护意见才是影响最终审判结果的关键,因此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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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月18日,劳荣枝案件正在江西南昌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全国民众都很关心这个案件二审的结果。劳荣枝被称为蛇蝎美人,年轻时面容姣好,能歌善舞,但是她却伙同男友法子英犯下了流窜作案,杀死7人的大案。在一审时,2021年9月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劳荣枝被判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决定执行死刑。
在这近一年期间,还是发生了很多新变化,期间4月30日,因为“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审理,让民众惊疑,不过之前南昌市高院宣布恢复审理,在8月18日开庭,不过是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审理的,民众可以申请网上旁听。从一审结束到现在这个过程中,劳荣枝表现出求生欲满满,不但按照家人安排更换了律师,而且一再翻供,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据其二哥讲,二审的目标就是推翻原判,希望发回中级法院进行重审。
不过倒目前看来,劳荣枝案件基本都是铁案了,即使更换了律师可能仅仅是对过去一些模糊的犯罪情节进行甄别和清晰化,但是他不能改变整个案件的定性,也应该不会发回重审。截止到目前,从其亲属那边,还没有听说有着新证据,可以推翻案情定性。发回重审的可能性较小,法院资源也是需要社会成本的,对于这么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不会再浪费更多的成本和投入了吧?
法律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其中律师确实代表全力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不过这也有前提,那就是以事实为基础。律师需要按照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进行犯罪情节的定性和量刑辩护。此时更换律师仅仅是法律专业的认知不同而已,不论是花钱多的大律师,还是指派的免费律师,他们都不能颠覆法律和事实制定的规则。
劳荣枝和其家人天真了,如果更换律师就可以翻案成功,那律师不就是犯罪房子的天使了?这么一件轰动全国的大案,基本上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都会反复推敲证据,办成铁案。如果这么就能翻案了,那么很多有钱聘请大律师的犯罪分子,不能能感觉可以侥幸逃脱法律处罚了吗?
劳荣枝到案后,没有过主动交代,都是侦查人员一点点查出来的,其中有个细节很耐人寻味,检察官发现其中一被害人殷某手书字条可能有他人添加字迹,疑为劳荣枝。公安机关技侦人员鉴定结论是:笔迹是一个人所写,可能受心态等影响,略有不同。但是后来办案组将该证据交由江西省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笔迹鉴定。最终会检结果是:送检字条字迹与公安机关扣押的劳荣枝笔记本中的字迹、劳荣枝案后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在此时,再提审劳荣枝,她才承认是自己加上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威胁性话语。可以看出,劳荣枝从逃亡开始,就没想着投案或者悔罪,被抓后,如果抵赖不了就承认,如果没发现就不供述,一心一意的要逃脱法律的制裁。那么为何一审时,不接受家人聘请的律师,而接受指派的免费律师呢?
推测心理来说,在劳荣枝被抓获之后,估计被抓后,她也感觉到犯罪事实确凿,也羞于愧见家人,所以被羁押期间拒绝见家人,也拒绝让家人为其聘请律师,而接受了国家为其指定的律师进行免费辩护。当时认为自己逃亡20多年,多活了20多年的幸运,最终被抓获,也决定接受法律的惩治。但是后来思想就变了。
没想到在庭审中发现,现在的法治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但对证据高度重视而且更有宽容性。此时劳荣枝就动了求生的歪脑筋,她们的犯罪事实事隔久远,很多证据已经湮灭,在存的证据也模糊不清,尤其是同伙法子因已经伏法多年,很多证据就变成了孤证,很难被核实。假如能够坚决不承认,是不是有可能逃脱法网?即使不能逃脱法网,时不时可以减轻对自己的刑事处罚?
在一审期间,劳荣枝开始打造人设,坚决不承认任何的杀人的定性,还将自己也塑造成受害者之一。可怜巴巴地说“20年暗无天日的生活我一直不敢面对,我非常害怕。我带着毕业证去找工作,他不让,让我去坐台。我真的没有杀人的故意,我也是受害者,长期承受身体、心理上的折磨。”劳荣枝在一审判决之后发表了所谓.“相信法律不会冤枉好人”的奇言怪论。
一审判决之后,她当庭就表示上诉,并且接受了接受了家人为其聘请的二审律师,求生欲满满,一心一意想逃脱死刑的处罚。但是这能改变小木匠被他杀死的事实吗?这能改变7名受害者惨死的事实吗?这能改变他们流窜作案,劳荣枝扮作坐台女去主动勾引多名受害者,然后绑架、勒索,并且杀人越货的事实吗?这几项罪名最高刑罚都是死刑。所以只要基本事实改变不了,二审仍然会维持原判,而且绝不会改判死缓。
其实更多的人在案件思考中,可能更会发现在劳荣枝和法子英的犯罪组合中,现在劳荣枝口口声声指自己是法子英的工具人和受害者,但其实思考一下,很有可能法子英才是他的工具人,是她实现贪图物欲实施犯罪的工具。因为法子英接她上下班,家里洗衣、做饭的活都是法子英干,自己不会做饭;因为法子英为保护自己,让自己在作案后先走,最终在劳荣枝逃亡后才进行供述;因为在与法子英三年共同生活共同犯罪过程中,劳荣枝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犯罪,而是一起犯罪。
不论劳荣枝是不是受过所谓的高等教育,不论劳荣枝多么喜欢说谎话,不论劳荣枝当年显得多么的清纯,但其实其本质就是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觉得自己生的一副好皮囊,就应该过上随心所欲的奢侈生活,为此不惜搭上了无辜人的性命。#直击劳荣枝案二审开庭现场##劳荣枝案回顾 二审有可能改判吗##劳荣枝案小木匠女儿发声##劳荣枝二哥:希望她尊重法律的判决#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吴宏耀教授和毛立新主任对我的邀请,我报告的题目是《新时代刑事辩护的新形势与新趋势》。
尚权刑辩论坛每年一次,紧跟刑辩工作所面临的新环境、新形势,关注新出现的问题,促进新老问题一并解决,我觉得非常有意义。辩护作为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一项基本诉讼职能,刑事诉讼领域所进行的任何改革都会对刑事辩护产生影响;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同样也会对刑事辩护产生影响。虽然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但从刑辩律师那里发出的“刑事辩护难”的呼声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这与公检法机关权力主导型的司法体制对刑事辩护的排异反应有关。既然“辩护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那就需要保持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并通过讨论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促进该问题的解决。我想,这正是每年举办尚权刑辩论坛的意义之所在。
我注意到,这次尚权刑辩论坛的参与者只有两个群体:一个群体是律师,另一个群体是学者,没有来自公、检、法、司以及监察机关的人员参加,也没有立法机关的人员参加。这种情况表明,在促进刑事辩护实现保障人权的功能方面,学者与律师之间具有某种亲缘性。在推进刑事辩护立法进步的过程中,学者常常会充当刑辩律师群体的代言人;当刑辩律师执业面临困难乃至困境时,学者也常常会为他们鼓与呼;在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复杂疑难案件时,也经常会寻求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所以,尽管尚权刑辩论坛每年都开,刑事辩护也成了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我们大家还是抱着极大的热情相聚在这里。
关于新时代刑事辩护所面临的挑战或者新形势,我认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其一是新冠疫情下的刑事辩护面临诸多现实的困难。原来以为疫情很快就会过去,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与疫情共处变成了一种新常态。相关研究指出:疫情下的会见问题是实践中给辩护律师带来困扰最多的问题,各地不同的防疫措施导致会见的标准不统一;会见所需相关信息如关押地方、隔离时间等未在线上公开;会见预约制导致会见难。关于阅卷权,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实现了电子化和线上进行,但审判阶段尚未实现。审判阶段远程视频庭审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流程不明确;大量案件在线庭审时间不超过半小时,长的不超过50分钟,庭审质量难以保障。面对这种情况,需要研究重大传染病、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特殊情况下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包括辩护权的行使问题。
其二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辩护质效堪忧。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由检察官主导的制度,检察官对程序的启动、推动、适用和对指控罪名、量刑内容的处置起着决定性作用,辩护律师对于检察官决策的影响甚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官的优势地位加剧了控辩之间的不平衡关系,律师难以进行有效辩护。其次,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大多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这种法律帮助往往流于形式,值班律师见证人化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相关实证研究表明:实践中,值班律师普遍不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诉法未规定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司法实务中有的司法机关允许值班律师阅卷,有的不允许阅卷。有的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值班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导致值班律师仅在签署具结书时起见证人的作用。值班律师很少主动提出程序选择建议,更多时候是控方提出程序选择建议。有的司法机关在听取律师意见时,往往只是告知值班律师从宽处罚的建议,不就量刑内容与律师进行协商,而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时,也只是在和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交流后,便告知嫌疑人可以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选择。再次,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骑墙式辩护”现象,表现在:同一辩护人在定罪程序中作无罪辩护,在量刑程序中作量刑辩护;两位辩护人参与辩护,一位配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位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量刑辩护;辩护人既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又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对于这种“骑墙式辩护”现象,有学者进行了专门研究,具体的规制和处理,尚待进行深入的讨论。
其三是庭审实质化改革并未带来刑事辩护质效的明显提升。主要表现为: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辩护成功率低;由于律师取证能力低,导致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数量少、种类单一;辩护律师质证能力不足,质证效果不佳;尽管实行了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但指定辩护质量与委托辩护质量存在差距;等等。由于无罪判决率极低,加之辩护律师无力与公诉方在法庭上进行平等对抗,因此,合作性辩护成为律师主要采取的一种辩护策略。
其四是陪审制度改革未能对刑事辩护起到激活作用。从日本的经验看,日本的裁判员制度改革对于审判中心主义起到了激活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律师向法律专业人员辩护转为向普通公民辩护,辩护的方式和效果也随之有所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增设了7人合议庭,该法已实施4年多时间,但学界和刑辩律师对于如何在大合议庭审判时积极发挥辩护功能少有关注和研究。
其五是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辩护成为改革的盲点。随着 《监察法》 的出台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完成了基本的顶层设计,《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也有了基本的规范,但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仍然是未破解的难题。此外,监察调查程序对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均产生了深刻影响,监察调查程序中律师辩护的缺位必然影响后续程序中律师辩护的效果。
其六是在一些领域刑辩律师的功能出现了某种异化现象。除了值班律师担任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见证人之外,还有辩护律师担任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未成年人案件中担任教育帮助人、辅佐人或社会调查的参与人、合适成年人等,这样一些角色担当与律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当程序的功能定位有所偏离。
从新时代刑事辩护的展望或者新趋势来看,首先是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权保护为刑事辩护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要使“人权得到更好保障”。刑事辩护是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最为重要的方式。
其二是《律师法》修改为推动刑事辩护制度新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修改律师法和有关诉讼法律,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中央依法治国委将推动修改《律师法》列入2022年司法行政改革任务清单。可考虑通过《律师法》修改进一步加强律师诉讼权利和执业权利保障,包括:明确被调查对象的配合要求,必要时考虑设立调查令制度;进一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明确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包括会见时不受监听、不被检查和完全保密;确立消极防御式的律师在场权,发挥值班律师制度功效;将辩护律师阅卷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但侦查阶段阅卷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技术性鉴定文书、诉讼文书以及同步录音录像;排非申请标准与辩护意见采纳标准的客观化、明确化;在立法上确立委托人-律师特免权及例外情形;律师言论豁免权覆盖诉讼各阶段,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言论;明确规定律师执业权利和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后的救济机制。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辩护律师来说至关重要,有助于保障辩护效果,提高辩护成功率。
其三是深入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17年开始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现在,全国90%以上地区均实现了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在此前提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深入推进,根据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律师辩护全覆盖现已从审判阶段进一步扩大到审查起诉阶段,未来还应当进一步扩大到侦查阶段。与此同时,推进律师辩护的量与质齐头并进。
其四是积极探索特别程序中的辩护。比如,涉案企业合规程序中的辩护。与传统的刑事辩护相比,刑事合规辩护要求辩护律师将辩护方案或策略延展到委托单位的具体业务领域当中,除了法律层面的辩护之外,还要准确评价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跟进企业后续的合规管理工作。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的辩护是审判前程序中一种新的辩护形态。与审判程序中的刑事辩护相比,审前程序中的刑事辩护有待加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律师在审判前程序中进行有效辩护的空间。还有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辩护、特别没收程序中的辩护、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辩护等等,都需要积极探索。
其五是关注和研究数字时代的刑事辩护。包括大数据侦查中的刑事辩护、刑事在线诉讼中的刑事辩护、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刑事辩护等等,要注意提高辩方获取数据、分析数据、对数据进行质证的能力,防止数字时代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进一步失衡。
最后,我想说,无论辩护有多难,辩护律师苦练内功、提高辩护能力还是最根本的。我有时也参加一些疑难案件的专家论证工作,发现不少案件如果律师能够进行精准辩护,还是有较大的说服二审法院改变一审裁判的可能性。有效辩护可以在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专业能力比拼中获得。
我就做以上的报告,谢谢!
(本文来自熊秋红教授在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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