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9:24:0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件律师,全国十五佳刑事诉讼律师】,以下3个关于【刑事件律师,全国十五佳刑事诉讼律师】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L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审辩护词
沪博(合)刑字(2022)第 号
J市人民法院:
本律师受L某本人担任L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辩护人。现综合案件证据材料、庭审调查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考虑并依法采信。
一、本案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起诉,辩护人认为,该罪名认定有误,应认定为帮信案,理由是:
1.掩隐罪行为对象是上游犯罪所获取的赃款赃物,而L某收集银行卡用于接收上游犯罪汇入的款项,并不是上游犯罪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的行为人所获取的赃款,而是必须经由L某买入某达币,扣除L某好处费后进入行为人钱包地址后,才能最终转化为赃款。故L某买币为典型帮助行为,系上游犯罪之必备环节。
2.掩隐罪行为为上游犯罪既遂后事后行为,即窝藏、转移、收购赃物。如无该行为,上游犯罪照常既遂成立;而L某接收脏款买币系支付结算,无他,上游犯罪无法收取犯罪所得,很难既遂。
3.掩隐罪对上游犯罪内容明知,系“明知犯罪所得”明确具体和概括明知均可;但L某对“某巴”实施何种犯罪的内容,是违法还是犯罪,仅在银行卡冻结止付后开始怀疑不正当,无法达到明确具体内容程度,故只能以帮信论处,无法确定共犯。
4.掩隐罪表现为窝藏、转移、代为销赃,为上游犯罪既遂事后
妨害司法侦破行为,而L某为典型提供银行卡及网络支付,行为表现系帮信行为。
5.掩隐罪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收益,仍提供转账、套现、帮助,才能认掩隐罪,本案L某主观明知认识不到是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仅限于明知上游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故只能认定帮信。但还要扣除L某开始不明知上游犯罪的时期的事实及金额。
综上,2022年3月22日《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明确规定,区分两罪关键是明知内容和具体行为,本案L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侦查机关以帮信罪立案,报捕,后检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对嫌疑人取保后,一直按帮信罪的侦查思路开展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现公诉机关更换罪名起诉,但无新的指控证据材料及指控逻辑,难以让人信服。
同样,本案也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L某的行为符合该会议纪要第七条:主要目的是直接使用信用卡,一般不定信用卡信息犯罪;第八条:信用卡“四件套”,用于接收、转移资金,一般定帮信罪的规定。
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1.关于主观明知转账资金为犯罪所得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证实。
2.被告人具体实施转账166余万元的事实不清,公安机关对于所谓串并起来的五起案件,侦查后基本事实不清。指控的证据体系,仅有被害人陈述和部分流水,何人犯罪,诈骗基本事实等均未查清,不能认定。
3.认定被告人获利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证实
关于获利,仅有被告人在刚被抓获时自己的供述,缺乏上家某巴的供述以及其他同案犯、证人,转账记录的印证,且被告人在以后的供述笔录中明确称获利3万元是某巴答应给的,但实际上没给,具有合理性,应予采纳。
4.关于被害人郭某、林某某被骗的事实和金额,无法认定
尽管证据显示郭某被诈骗一案,无法认定为L某实施帮信行为,但基于此前L某对郭某被诈骗一案已认罪认罚,辩护人对这部分不持异议。但L某对于上游实施违法犯罪的明知有一个过程,对于其客观上实施帮助的中立行为,但实际不知道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的部分应予扣除。在无法查清具体金额的情况下,应客观表述应部分扣除,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林某某被诈骗的事实与被告人实施的帮信行为无法建立起有效链接,不应认定。
三、L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涉及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2.到案后即认罪认罚
3.积极配合办案,提供线索抓捕相关犯罪人员,对案件办理起积极的协助作用
4.从违法犯罪活动中未获利,无违法所得
5.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
四、L某应判处的刑罚
本罪是三年以下的较轻犯罪,L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海博和汉商(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煜律师
2022年9月8日当庭发表
作者:丁星源律师
近日实习面试考核,考官对我提交的十起刑事案件颇感惊讶,实习律师竟然只做刑事案件?
在考官诧异的眼神中,我不由得重新在脑海中回忆起我的指导老师,也是我的硕导——行江博士。
行江老师任兼职律师从书斋走向法庭尚不足十年,但是办理了十起无罪案件,也获得了“十佳律师”的荣誉称号。
这“双十记录”,既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铭身以载的荣耀,更记录的是他投身法律、勤勉于学、兢业于事的双十年。
行江老师自2001年武汉大学本科毕业始,到200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毕业,2007年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毕业,毕业后进入安徽大学法学院任教。
2014年开始任兼职律师,在实务中探索学术的创新天地,在学术中破解实务的疑云迷障,夺取十起无罪案件硕果。
说起无罪案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中国的刑事案件无罪率很低。
根据201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无罪判决率为万分之五点七。
但在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无罪案件很少,而是做无罪裁判的影响因素太多。
无罪案件,包括广义的无罪和狭义的无罪。
狭义的无罪,是指真正的无罪,包括法院认定的无罪、检察院认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以及公安机关的撤案。
广义的无罪,考虑到目前有一些真正无罪案件因为种种原因,而按照相对不起诉认定,即指构成犯罪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故此种案件也可以称为无罪案件。
接下来简要介绍行江老师办理的十起无罪案件。
01王某某强奸无罪案
王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历经20年,十分曲折:
2000年10月1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0年11月6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00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2000年12月28日被逮捕。
2001年7月20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于同年7月24日释放。
2004年6月10日经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并起诉。
2004年10月1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10月13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4)许中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不服,提出申诉。
2005年5月16日许昌中院驳回其申诉。
2007年3月29日,河南省高院指令许昌中院再审。
2007年10月29日,许昌市中院于作出(2007)许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该院的二审裁定和鄢陵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王某某不服,提出申诉。
2008年6月26日河南省高院指令许昌中院再审。
2008年11月14日,许昌中院再次维持判决。
王某某不服,再次提出申诉。
2009年5月3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其申诉。
王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1月6日,最高院指令安徽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行江老师受省法援指派,担任王某某的法律援助律师。
2018年5月16日安徽省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8年7月23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17)皖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一、二审及两次再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改判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02马某某挪用公款无罪案
一审: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皖1323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挪用公款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上诉人马某某不服,上诉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江律师介入后,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
2019年8月29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HK公司与县医院存在长期业务往来,杨某1向马某某送钱物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上述款物,为HK公司在医药业务方面提供关照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予以评价。
但认定上诉人马某某收受上述款物与其决定将县医院1000万元借给HK公司的行为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