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0 12:01:16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
2004年7月12日,高考后的张XX与一个村张德去县里网上,在网咖因争夺一坐位与一社会人李XX产生矛盾,并互相扭打,在撕打里将李击伤,后住院65天,确诊为膝关节创伤,眼尾创伤,后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伤势。案发前张XX以打工赚钱为由出门藏身不归。
同一年10月27日,李XX以被告张XX、张德犯故意伤害向地方人民法院提到自述。
[矛盾]
第一种建议觉得由人民法院做为刑事自诉案件受理,原因是,张XX、张德故意将李XX击伤,组成一同故意伤害,虽然被告张XX在逃,但被告人的基本上案情清晰,应依规审理。被告张XX提起公诉。本案系有确立被告的轻度刑事案,属于人民法院所管。
第二种建议觉得本案应移交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不可以做为自诉案件审理。原因是此案系一同犯罪案,虽然被告确立,但同案犯在逃,必须通过侦察方式,自诉人坚持不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驳回申诉自诉人的提起诉讼。
[分析]
小编允许第二种见解,原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轻伤害案子不都由法院所管,仅仅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伤害案子,才由法院审理。此案被告的案情不确立,同案人们在逃,质证不充足,不选用侦察方式案子就没法查明。法院不可以将无证据,客观事实不清晰的案子作自诉案件审理,自诉人坚持不懈提起诉讼的,应驳回起诉,移交公安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