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6:35:2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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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最高、部、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贯彻近平法治,坚持以为中心发展,是深化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加强人权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指出,2017年10月,最高、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以2021年为例,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试点工作中出律师资源不均、经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泛适用,也对审起诉阶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意见强调,要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近平法治,在刑事领域落实以为中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围、不断健全完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
意见要求,各厅(局)要在固审判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起诉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商检察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明确辩护律师在审起诉阶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起诉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序选择建议、请变更强制措、提出羁押必要性审请等法律帮助。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对作出的退回补侦等重大序性决定,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信息。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值班律师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保障。强调办案要履行权利告务,在各个诉讼阶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律帮助。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要求的,办案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办案分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在侦、审逮捕、审起诉和审判阶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认为办案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有权向诉控告。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分了解案情,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释明诉讼权利和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案情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序适用等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地方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业务经保障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经使用效率,建立健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司发通〔2022〕49号
最高 最高 部 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
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厅(局)、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局:
2017年10月,最高、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出律师资源不均、经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泛适用,也对审起诉阶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式行,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围、发挥值班律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近平法治,落实以为中心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为中心是近平法治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根本目的是保障权。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也体现了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在审判阶全覆基础上,逐步把全覆伸到审起诉阶,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本,扩大了法律援助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围、不断健全完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领域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保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固审判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未实现审判阶律师辩护全覆的省(自治区)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律师辩护全覆。
5.从有形覆转向有效覆。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起诉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起诉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已先行开展此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围。
8.确定工作序。自收到移送审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等规定,履行辩护职责。在审起诉阶,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序选择建议、请变更强制措、提出羁押必要性审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的事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拟建议适用速裁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作出退回补侦、审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序性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七条规定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二十五条一款、本意见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应当明原因。理当的,应当准,但犯罪嫌疑人必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行政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律帮助全覆。
15.落实权利告知。、、应当在侦、审起诉、审判各阶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律帮助的,后一诉讼序的办案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律帮助,有关情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约见值班律师的,、、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在侦、审逮捕、审起诉和审判阶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的法律帮助作用。、、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侦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可排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中,认为、、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级诉或者控告。对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情属实的,通知有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行政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机制。、、、行政要及时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流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行政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行政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上以地市行政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法律援助机构具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实队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保障不足问题。、、应当配合行政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补助专款的示导向作用。行政应当根据案件难参与案件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各级行政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建立完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好受理、审、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征询意见等措,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最高 最高
部 部
2022年10月12日
编辑:璐 茜
大多数案件,真的没有必要请律师
网友提问:我一个亲帮信罪,建议判刑一年,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答:大多数案件,真的没有必要请律师。
有的案件,量刑很低,比如危险驾驶,处拘役,最高六个月;危险作业,最年;还有很多案件比如轻微的盗窃、职务侵占、帮信罪,建议在一年右的,没有必要请律师。
请律师一般需要两三万,可能减少一个月半个月,必要性不大。
当然,认为自己无罪,就要请律师。
请律师有没有用,我用自己办的三个案件回答
案例一:抢劫罪变无罪
做律师,一重要的,是法条熟悉。比如盗窃转化抢劫,解释要求的前提是被告人持有凶器,或者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同时要熟悉细节,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其是鉴定。我办理的一个案件,检察官指控被告人盗窃转化抢劫,但是一是凶器无法确认,二是鉴定结论不构成轻微伤。我现在都没有想明白,为什么会把一个不构成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放到卷宗里。
就凭着这两点,抢劫案件变无罪。
这是我办理的一起无罪判决案件。很为自己骄傲。
检察官:被告人在超市偷东西被,抓人的时候还用凶器划伤胳膊,已经构成抢劫罪,请求判刑十年以上。
律师:本案凶器并没有找到,该凶器是刀片、饭勺、塑料管、铁丝不能确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持有凶器。
检察官:被告人划伤胳膊,构成抢劫罪。
律师:请庭和公诉人看看鉴定报告最后一页。北京市某某分局鉴定报告上说:某某某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法官:检察官,到底怎么回事?
检察官:我们也不知道鉴定人员为啥鉴定警官不是轻微伤。
律师:根据解释,盗窃转化抢劫,前提是持有凶器或者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本案被告人没有携带凶器,也没有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本案不构成抢劫罪。
另外,本案被告人盗窃仅仅56.2元,不构成盗窃罪。
请求告被告人无罪!
三个月后,请示委,并且调后。
法官: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无罪!
这是我办理的一起无罪的刑事案件,本来该判十年以上,后来判无罪。
快过年了,当事人从外地送了一只杀好的整羊过来,觉得自己好牛?
附:最高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盗窃、、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例二: 中级副院做无罪判决被构陷十年后判无罪
昨天收到山西省高级裁定书,裁定我的一起中级副院滥用职权案无罪。从2009年到2020年,委、、了十一年审了十一年。
十年前,该法官任某基层院期间,该接受指定管辖,为一名被诬陷的某局职务犯罪案件平反昭雪,布该局无罪。
局被布无罪后,找到某检,要求恢复,和发生争吵。
一怒之下,谁给局平反昭雪的。到该。
虽然省确认局冤枉,再审审理没有错误;虽然穷尽一切手,都没有找到该院贪污贿赂行为,但是还是想到了一个整死院的办法。
找到一个山东的鉴定机构,对该院主持的办楼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果不出意外地得出实际支出比鉴定造价多几百万的结论。
院因为这个被双规,被调、侦,起诉、审判。
院是根据审计结论付款的,委根据鉴定结论说多支付几百万,而认定给造成损失的鉴定报告,鉴定师的两次签字竟然不一致,想找鉴定师也找不到,为什么,跑到美国去了。
虽然该院被布无罪,但是一辈子就这么毁了。全省所有的法官,都知道该院改判局无罪被的事,从此,很少有人敢做无罪判决。
案例三:找到一句翻译错误 ,13年改判5年
春中级一个贪污、受贿案件,一审被告人因为贪污、受贿被判13年
德国公司KSM公司(凯世曼)在春设立了KSM公司,春凯世曼是外资公司,后来中信公司跑到德国收购了德国凯世曼,春公司就变成了国有公司。
变成国有公司后,之前的一些德国认为合法的做法,就是被认定为犯罪,其中财务总监因司报销了妻子的来往机票、住宿,报销了总监回家过年的时候各种用,就把指控贪污,加上以前一些人情往来,被认为受贿,一审判刑13年。
事实没有问题,是财务总监某的身份,到底是工作人员,还是非工作人员,我们提出极大质疑。
于,在上千页的卷宗中,我们一德文翻译成英文,英文又翻译成中文的“聘用书”。
找到的翻译说,中信公司制定了保留与激励计划”,可是我们看到的翻译却是德国KSM制定了“保留与激励计划”。如果是中信公司制定的,某就是工作人员,如果是德国公司制定的计划,某就不是工作人员。
后来,找到德语翻译,得出的结论是:德国公司制定了“保留与激励计划”。
中级认为:上诉人某签署的“保留与激励计划”协议系在股权变更完成前与凯世曼香港公司所签,并非与国有公司、企业签订,不能反映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上诉斐从事公务或委托其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意思;其次,“保留与激励计划”协议内容仅约定了上诉斐在收购后的任职及待遇问题,并未表明文斐在股权变更完成后,是受委派在凯世曼春从事公务、负有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职责。
综上,检察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某是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对检察“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议维持原判”的公诉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审判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从13年改判到4年。
类似的案例很多,能说了律师不重要吗?
本案承办律师:四川师事务所军律师、巽律师
01.
关于案情,远比想象的复杂
我的当事人L某,是一位经历过三婚姻的女老板,她为了实现数百万元的债权,将某担保人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期间,该担保人L某为躲避自身其他债务,早已经将这数百万元债权无偿转让给被告人K某,L某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为了赢得诉讼,L某在P律师的主导下,又指使被告人W某以虚假原告身份提起L某与K某的债权转让撤销之诉,该撤销之诉最导致L某与担保人的官司胜诉,担保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我的当事人L某还为他人提供了数千万元的担保,后被债权人告上法庭。
L某为尽量挽回自己的损失,其在P律师的主导下,又与被告人W某签订了数百万元的虚假协议,同时L某将名下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给被告人W某,以确保房产不被债权人执行。
此后,P律师带领L某与W某在所达成调解协议,当地对该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后转入执行序,被告人W某获得执行款后又转给了L某。
因此,L某的行为妨害了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
实际上,案件的真实情远比上述案情简介还要复杂,不仅涉及破产重整等其他专业领域问题,还涉及到当事人母亲因疫情无人照顾、当事人孩子崩溃自杀入院等家庭特殊问题。
同时,本案也是最办案件。
02.
由律师策划安排,L某能否认定为从犯?
刚接到这个案件时,正值最高、最高、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出台不久,其中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员、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即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而具体到本案,L某是在付向知所的专业律师购买法律服务、解决法律问题过中,受P律师策划安排,才实了相关的虚假诉讼行为。出于对P律师身份及其专业能力的分认可,L某不管是在文件合同上签字还是在庭审中如表达均是听从了P律师的指挥安排。
律师作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其对法律的专业度、敏感度、度一定高于普通,而P律师在虚假诉讼中显然利用了其法律专业性,违反了作为律师的基本职业要求,系行为教唆者、犯意提起者、积极策划者,其能够支配犯罪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最大,在整个虚假诉讼中处于主导、掌控地位。
而L某作为仅有中专的普通,不可能熟练运用各序法、实体法等法律,对于虚假诉讼的具体实过均听从P律师的安排,包括在哪个起诉、需要哪些证据、庭审上如表达等,如果让普通对专业律师提出的诉讼方案进行合法性评价未免过人所难,就如般人生病后,到正规的、专业的、知名的大医院治疗,是无法评判专业医生的治疗方案是否可行的,唯有信医院,信医生。
从整个案情情来看,对于L某的法律需求,通过合法的形式足以实现,完全没有必要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L某是花钱请律师,将自己送进了看守所,成为一名有罪之人,还连累了亲朋友,她本人才是整个事件的最大受害者。
换言之,L某在此过中欠缺违法性认识,或者说违法性认较低,最多以为只是违规,打擦边球。但对于P律师而言,收取后,为委托人提供合法的法律服务是最底线要求,即使委托人提出非法的方式,律师也应当讲明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劝说委托人不要违法,如果委托人执迷不悟,律师应当解除委托。而本案中,P律师放弃底线,为赚取,不惜采用非法手,触犯法律红线,导致自己和委托人身陷囹圄。
如果大量律师都像这样为达当事人的最目的从而隐蔽地提供违法服务,么这将不仅会影响秩序,同时也将会影响委托律师制度,即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不再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抱有基本的信任,需要时刻防律师的建议会不会再次将自己带入犯罪的深渊,在律师提出解决方案时还要再次去评估该方案的合法性,这会造成当事人不敢轻易委托律师、信任律师的现象,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是极大不利的。
因此,在认定虚假诉讼中涉案律师和委托人的主从地位时,应当分考虑二者的专业度、实际作用以及有关制度的底层逻辑。
03.
最争取到缓刑结果,实属难能可贵
与辩护律师在审起诉阶所预判且着重努力去做各方沟通的核心一致,到了审判阶,果不其然法官也将“L某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
作为了本案的争议点,然而遗憾的是,最判决书上对于此争议点的回应是“L某在本案所指控的犯罪活动中积极参与,作用明显,不能认定为从犯”。
失之东隅,收之榆。虽然在认定为从犯的此辩护道路上最受阻,但辩护人所提的其余辩护意见,即L某成立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均被法官予以采纳了。
最判处L某有期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L某在被羁押了近一年,案件持续了近一年半的时间中,最获得了这来之不易的缓刑判决。
在一边为L某感到的同时,L某女儿的封亲笔信突然也闪现在了我的脑海中:“在妈妈被逮捕前我就有很严重的抑症和虑症,期间有过很多次放弃的想法,好有妈妈一直陪在我的身边陪我渡过难关。然而在妈妈被突然带走以后我陷入了一种茫然和无措,除了生活上的压力之外,还有心理上的难以承受”。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会有这样的一种感受,像是被动地参与进了某一位陌生人的人生篇章中,而辩护就是尽我所能地去为他人的这一章在可能围内续写上最好的结尾。
待这一章节尘埃落定后,我虽不再身在其中,可是当看见当事人在展开新一篇章时,有她以及身边家人的笑容时,这也能宽慰到我,自己也有在凭借着专业能力,真去帮助到了些需要实体和序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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