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9:48:07来源:法律常识
蔡金华:本院受理张宜芳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1.返还借款20000元;2.支付利息:从2014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利随本清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5法庭开庭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康欧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茂旭工贸有限公司诉你(2016)渝0109民初264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代偿款237585.25元、利息及律师费14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3法庭开庭审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牟科、李红:本院受理原告张显定诉你们.陈灿.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王孝英:本院受理宋清松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碚法民初字第07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王孝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宋清松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融豪太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碚法民初字第07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向重庆融豪太视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利随本清;二、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部分,由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1060元,由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李发义、孙道芳、向丽:本院受理原告张显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李林、余惠:本院受理原告张显定诉你们、陈灿、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归还借款5.5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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