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09:23:5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叶庚清 陈思衡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其中,关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变化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根据刑法规定,自然人实施了危害社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不法性与可追责性,因此而需求自然人被法所罚的最低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学上用来确定行为人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的重要评判因素。当前,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与刑法第十七条原有规定相比,修正案(十一)突破了现在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4岁,实质上加重了12岁至14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对于社会具有很大危害性,这样的规定,到底是对社会期待的正义作出回应,还是治标不治本,不同人有不同看法。结合这一社会热点,笔者尝试作出自己的思考。
一、青少年犯罪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新闻报道也在持续关注,其中还包括一直在讨论的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的问题等,这些犯罪行为人也大都未满十四周岁。如2019 年 10 月 24 日,辽宁大连公安在网上通报某女孩遇害案。受害者某某为十岁女童,犯罪嫌疑人为蔡某某,性别男,年龄为十三岁,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杀害女童某某的事实。因蔡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判收容教养3年。如“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岁男孩砍死亲妈后一度被直接释放。再如,13岁的男孩赵某某,强奸了14岁的女孩,因为是未成年人,仅被法院判决赔偿。
低龄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确实存在,并且需要社会的持续关注。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重仍然是很大的,而且他们犯罪的年龄越趋于低龄化,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意深还带有群体化的发展趋势。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是社会安全的一个隐患,也是国家致力解决的一个难题。然而,我国 14 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并不能阻止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与暴力化这一严峻形势的发展,这让社会民众对该规定提出了质疑。普通民众纷纷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大多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恶魔”绳之于法。近年来对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这一条规定出台的背景。
二、当前社会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
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一般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给出的理由包括:一是未成年人在身体与心理素质方面比以前得到了较早、较快的发展,有研究表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智商普遍高于100,年龄在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已逼近十四或者十五周岁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而且当前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对于他们的法治教育也是逐步加强,他们对于法律的认识,对于违法犯罪这些不可为的事情都是有一定认知的,具备为自己所犯下的刑事案件承担责任的能力。二是1979 年通过立法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十四岁,是在充分考虑当时社会条件的诸多客观因素基础上决定的;而如今社会生活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与 40 年前相去甚远。现阶段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早已过时。三是14周岁的定罪量刑起始年龄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遗留空白,让具有危险性的暴力分子借助这漏洞“兴风作浪”,进而危害社会。四是就目前来看,由于未成年人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一旦犯有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刑法不能适用在他们身上。依法给予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或许够更好的保护他们,虽然降低起刑年龄表面上是扩大了刑法处罚的人群,但是实质上却是在以法律的强制性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打击与预防,提高法律的威信力与震慑力,让未成年人在法律规制下得到应有的保护。
否定说给出的理由包括:一是未成年并未真正成熟。虽然社会的发展给予了更多的未成年人学习知识、体验生活提供了新的方式,但是他们仍然欠缺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需负刑事责任。二是降低起刑年龄是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刑法具有谦抑性是指刑法是一切行为的底线,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基于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针下,刑法的谦抑性必须承担起重任。不可否认的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某些严重犯罪行为的确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这种危害性是否达到了需要刑法惩罚的程度,是值得商榷的。三是刑法不能因为社会舆论而不断修改。如果今天出现了十三周岁未成年人的杀人行为,就大刀阔斧地修改刑法,再发生更低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极其残忍手段犯罪的情形,会引发更大的社会舆论,难道还要继续修改吗?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保持其稳定性,正所谓“朝令夕改何所从,法无定律规则空”。四是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违反公正平等的价值追求。未成年人犯罪不单因为自身造成,还有其它因素共同形成的结果,比如说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的歧视性教育和受社会中形形色色的犯罪因子的诱惑等。
三、笔者对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态度
总体上,笔者是支持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这些青少年虽然生理年龄没达到起刑年龄,但是从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解析,他们能认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还都是依据自己意志进行的,从刑法学意义上讲,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另外尽管他们因法定而无责任,但仍然可以说他们是有罪的,因为他们实施了为法所禁止的行为。同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应该得到保护,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加以刑罚,至少对于被害人来说,可以从国家法律的公正裁决得到慰藉,寻得一丝对未来生活的安全保障的希望,这也能符合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
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回应社会群众对安全的正当诉求。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使刑法对于青少年的保护功能和惩罚功能相当。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至8周岁,实际上就是一种适应社会而作出的必要调整。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既可以达到刑法上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又可以实现司法实践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还能用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行为,继而让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刑罚的真正意义是指引其他人不要行犯罪之事。刑法不仅有惩治的作用,更有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刑法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以刑法之严峻手段给予未成年人一种震慑与警告,让他们对法律敬而生畏,不敢跨越法律所给予的最后底线,继而预防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为了规范他们行为,不让他们游离在刑事刑罚范围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可取的。
而且,修正案(十一)草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是十分限制的。12周岁至14周岁的青少年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诸多前提:一是在犯罪行为上,只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罪并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恶劣”,这在实体上给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提供了尽可能的保障;三是在法律程序上,草案将核准权放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该规定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于低龄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处罚持有谨慎保守的态度。所以,刑事责任年龄只是个别情况下的降低,这对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公平正义的维护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当然,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局面,同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还需要构建一系列配套制度,如健全少年法庭制度、收容教养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等,帮助未成年能够重新顺利融入社会。
青少年犯罪问题虽是刑法问题,但更是社会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的原因是多样的,除了青少年自身的原因,更多的是家庭、社会的原因。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家庭父母,都应注重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让孩子们在爱与包容中感受成长、拥抱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