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1:21:14来源:法律常识
1月19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该院成功提请抗诉徐某某危险驾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后无正当理由上诉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决定对徐某某增加拘役刑期15日,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协商承诺,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运行。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03KXX号灰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迎泽区朝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峰路口往西100 米路段时,遇前方民警设卡检查,被告人徐某某为了逃避检查,遂掉头驾车逃逸,沿朝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峰路路口往西150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红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43mg/ 100ml。
审查起诉期间,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徐某某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提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徐某某表示认可和接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起公诉后,2020年11月23日迎泽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徐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了解上诉原因,核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确认本案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不当等情形;确认被告人权利告知规范、量刑建议准确适当、具结协商依法进行。被告人提出上诉并无正当理由,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具结承诺。故依法提出抗诉,认为徐某某无正当理由上诉,表明其认罪不认罚的主观心态,其因认罪认罚获得从宽量刑的条件已不存在,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明确抗诉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2020年12月3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徐某某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