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解]爆料知识:南京市江宁区刑事和解律师推荐,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时间:2023-05-29 11:34:07来源:法律常识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无罪辩护,陈宇律师,天倪律所


“绝不让无罪的人承担有罪的责任,绝不让罪轻的人承担重罪的责任,全心全意地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辩护的宗旨。


01.写在前面

据统计,2019年全国建筑业发生了三千余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千人。面对亡人事故,有关监管等部门往往以“有罪推定”“入罪思维”甚至受到舆论影响等追究关联人员的责任,对此,刑事律师应重点协助办案机关厘清事故责任的划分,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刑事的追究。

2020年4月24日,由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陈宇律师团队担任辩护人的W先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在经过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最终由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故现场图(来自卷宗)

02.惨剧的发生

2019年2月的一个下午,位于江宁区某工地的施工现场一片忙碌。

其中,1号堆垛正在进行打桩的静压试验。一名施工人员在从几十根施工桩基配重块上面徒手攀下地时,配重块堆垛突然发生失稳坍塌,将该名工人埋在堆垛。每根配重块重达几吨,导致该名工人瞬间失去生命体征。

惨剧从开始到结束仅仅几十秒的时间。

接到报警后,医护人员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被当场宣布死亡。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随即组织侦查,W先生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最终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W先生是家中独子,亦又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其年迈的父母带着殷切的希望,委托律师为儿子争取不起诉。


03.无罪辩护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第8条规定: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陈宇律师团队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从犯罪时空、客观行为、因果关系等几个方面审查W先生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不起诉律师意见。


04.辩护意见

陈宇律师团队向检察官提出:W先生只对接施工单位,已做到安全管理的义务,虽存在一定的监管失职,但在整个事故原因中,属于次要原因,无刑法特殊预防的必要,受行政管理层面的规则更为合理。同时,关于堆垛坍塌的原因,是不可预见的。在查阅了所有的工程施工规范后,并没有这类规范可以遵循,整个事件更加符合意外事故的特征。换句话说,如果罪名成立,就是让一位没有违规操作的施工管理人员,承担不不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任何过失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都须具有过错,即应当预见、可以预见,而非不能预见,如此,行为人即具备可受刑法苛责和非难的可能性。就本案于某而言,其对于事故的严重后果无法预见,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本案证据表明,案发前后W先生均不在现场,也就是说,W先生对案发前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


05.终获不起诉

除了从构成要件方面为当事人辩护,陈宇律师团队还从量刑情节入手,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如W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被害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与被害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获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等。检察院在听取律师的意见后,通过召开听证会,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整个事故原因中,属于次要原因,犯罪情节轻微,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后,最终对W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

W先生历经一年多的波折,终于重获自由。


附部分: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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