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伙科普下芜湖市弋江区刑事诉讼律师收费,收钱不办事属于诈骗罪吗

时间:2023-05-29 14:01:1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康文平律师

近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时,检察官语出惊人:“收受贿赂不办事,说明司法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引起了网络上的热议,毕竟底线这么低的检察官也是第一次出现。

这令我想起了2015年发生在安徽省的一起贪腐案件,该案中收受贿赂的副局长杨阳坚定的认为“贪赃不枉法”不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2015年,杨阳涉嫌受贿案,系检察机关在侦办另一起案件过程中发现,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芜湖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具体承办的。

杨阳在职期间,多次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共收受贿赂220余万元。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阳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17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律师解读】

杨阳只能说是贪污犯中的一份子,作案手段与其他人也没什么区别,收受贿赂的金额也不算夸张。纵使他的一些防范使得侦办没那么顺利,也没有引起什么轩然大波。但他在贪腐问题的认知上,绝对是独一无二的。

他错误地认为,虽然收取了他人钱财,但没有给国家和医院造成损失,应该不算什么大问题。在第二人民医院盖综合病房大楼时,杨阳尽心尽力,亲自设计部分图纸、自行购买建筑所需部分钢材,为医院节省了数百万元的开支。这节约下来的支出,甚至远远超过他所收取的贿赂。所以,杨阳竭力给自己寻找受贿的理由,认为只要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医院的利益,帮助别人的同时自己获得一些好处,就不构成受贿犯罪。用他自己的话说,这只是“贪赃”而并没有“枉法”。这样的错见,自然让其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这种把自己工作所应该做的事情说成丰功伟绩,把收受贿赂说成弥补自己所得的辩解,只有贪官才能理解。要知道,为国家节省开支就是杨阳作为副局长应尽的职责,并不是职责以外所做的额外贡献。

再说到盘锦检察官这句话,不仅是赞成了杨阳的观点,甚至还给这种观点赋予了神圣的光芒,好似司法都错怪了这些贪官一样。

笔者办案这么多年以来,收钱不办事直接会导致两种结局:1、有能力办的没给办,这叫受贿;2、没能力也没给办的,这叫诈骗。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收钱不办事”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完全不值得宣扬。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劳动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案件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当事人 补偿费 债务 肇事罪 被告人 公司 逃逸 打官司 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 离婚协议书 交通 债权人 法院 驾驶 赔偿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事故 鉴定 甲方 合同 车祸 事务所 人民法院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被告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