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刑事再审律师谁好(房山区刑事立案律师)

时间:2023-04-11 22:30:03来源:法律常识

房山刑事再审律师谁好(房山区刑事立案律师)

张扣扣被核准执行死刑,其案件再次得到关注,是因为一审的一份辩护词在网上流传。作为法律人,我是被动阅读的。想写点什么,又写不出来。突然想起李昌奎案件,从网上搜索详情,发现有诸多比较之处。于是落笔。

实际上,两案的发生、判决和最终执行死刑之时间间隔,都不是准确的十年。之所以说是跨越十年的比较,是因为李昌奎案第一次二审之后,面对舆论的压力,云南高院的副院长田成有表示:“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

两个案件有诸多的相似之处。本文的比较,不分别说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称为“相似之处”,意谓二者都有。关于案情,我不予详述。因为两案都是事实比较清楚的,从公开渠道都很容易获知。

首先是罪行极其相似。两者都是故意杀人的重罪。张扣扣杀了三个人,李昌奎杀了两个人。两个人都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张扣扣杀人之后有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李昌奎在杀人之前有强奸行为。并且,两案都有自首情节。

其次,两案中二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也具有相似之处。两人都是报复杀人。张扣扣的动机,按其自称是报母仇。律师的辩护词将这一点渲染为“血亲复仇”,并希望以此获得同情和从轻处罚。李昌奎则是因其提亲被女方王家飞及其家庭所拒,且双方家庭存在矛盾。

最后,两者都有伤及无辜。直接导致张扣扣母亲死亡的是王正军,但张扣扣还杀了王正军的父兄,尽管其认为该三人都与其母亲的死亡有关系。李昌奎在强奸并杀害王家飞之后,将她的弟弟王家红也一并杀死了,其是纯粹无辜的三岁小孩。(其实,王家飞之死也是无辜的。)

因为有上述诸多相似之处,所以两案尽管相距近十年,其结果则是相同的,即张扣扣和李昌奎最终都被判决并执行了死刑,法院均认为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不同的是,李昌奎曾被判处死缓。因为舆论的压力,云南高院启动再审并予以改判。

比较这跨越十年的两个相似案件,其中有两个有意思的现象,不知道是发生了改变还是没有变化。第一个现象是舆论对司法的作用。不得不说,李昌奎最终获得死刑并被立即执行,与舆论的作用关系很大。那时的舆论是公众自发的,带有“杀人偿命”的朴素情感。张扣扣案的一审辩护词,试图引起公众对“血亲复仇”的传统认识,进而影响法官的判决,只是没有成功。其原因,可能是法官并不惧怕被律师所渲染的舆论,也可能是法官相信舆论仍然支持“杀人偿命”的观念,没有做出死缓的判决。结果是,人们给辩护词点赞的同时,并不否认判决的合理性合法性。从这一点来看,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似乎变为潜在的而非直接的,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第二个有意思的是法律人对“伟大”的追求。多少人想要名垂青史,有的法官和律师也不能例外。前文所引用的田成有副院长的话,还有一半:“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是在死缓的判决做出来之后,舆论压力比较大的时候说的。只可惜,云南高院当时就没有顶住压力,启动再审并对李昌奎案进行了改判。在张扣扣案中,从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里,我看到了这样的话:“我期待法院能体谅人性的软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针对此案做出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该案法官没有理会这样的“期待”。设想,如果邓学平律师遇到的是田成有法官,会不会产生“伟大判决”?

正是上述两个现象,促使这两个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如果舆论不关心司法,也许李昌奎就会逃过一劫。同时,如果法官不追求立标杆走在前沿,也许李昌奎就直接获得死刑,其案件融入大量的案例之中不足为奇。至于张扣扣案,正是律师想要法官载入史册,煽动公众情绪,而舆论长期关注司法,才会把这一个普通的杀人案件拉入公众视野。两个案件,最终结果一致,舆论反映有差,相同之处透着不同,不同之处其实从本质上没有差别。

就此而言,两个案件本身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李昌奎案的反复,是法官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与废除死刑的趋势进行了结合,而没有依托于现行法律。张扣扣案出现事后波澜,是律师的辩护词将立法应有的导向、理念等问题伪装成司法政策,罔顾了司法应当遵守的逻辑。当然,邓律师所提出的问题,在立法论上也不一定能够成立。

近十年后,结合张扣扣案,回头看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不妨设想张扣扣也被判决死缓。那会是怎么样一个场景呢?有可能的是,被害人家属通过各种法律途径表达不服,要求给被告人一个直接的死。与此同时,他们也会通过各种媒体进行舆论发声。实际上,随着自媒体的崛起,现在的舆论更容易得到发酵。从张扣扣的律师之辩护词所引起的关注,就可见一斑。

或者我们进一步假设,李昌奎案最终依旧是死缓的结果,近十年之后的张扣扣案会不会也是死缓呢?人们是不是会更容易接受死缓的结果?李昌奎案会不会就如田成有法官所说的,真的成了标杆?

历史不容假设。从两个案件的比较中,我们应当看到的是法律的稳定性和司法的统一性。什么样的罪行应当被判决死刑,什么样的情形下死刑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所谓的罪大恶极和自首能不能成为“免死金牌”,对这些问题,立法给出的是抽象规定,法律不会进行事无巨细的列举。然而,司法则会依从既有的习惯,尊重历史传统,按照其应有的逻辑,对每一个具体案件,分别情况给出符合每一个案件的裁判。这样的裁判,要求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这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此,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应当尊重司法规律,保持对事实和证据的客观态度,正确处理所经手的案件。对公众而言,了解法律,冷静客观看待热点事件,才不会为情绪所影响。如此,我们才能共同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撰稿人:房山法院何育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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