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22:3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成立江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由周某某担任法人代表。后周某某拉拢盖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魏某1加入,周某某、 蒋某、盖瑞瑞、魏某1按照3:3:3:1的比例持有公司股份。江苏公司专职从事金融公司的催收业务,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以公司为依托逐:步建立起以被告人某某、蒋某、魏某1等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郇某某、宋某某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魏某2、梁某某、俞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马某、刘某某、张某、魏某3、陈某某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利用信息网络,针对全国各地的借款人及关系人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严重影响网络空间秩序和现实社会秩序。
检察机关指控构成恶势力集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阐述以及举证:
(一)组织特征该集团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内部部门齐全、分工有序、层级明确、规章制度完善,奖惩机制明确,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公司整体业务;盖某某负责联系拉拢上游金融公司委外催收业务;被告人蒋某1先后负责拉拢部分上游金融公司委外催收业务、公司新员培训、协助周某某与上游金融公司对接等;被告人魏某1负责沭阳职场催收管理;被告人郇某某负责宿迁职场催收管理:被告人宋某某负责数据、后勤等非催收业务管理:被告人魏某2、梁某某、俞某某等负责管理各自团队催收业务。
(二) 经济特征该集团的唯一经济
(三)行为特征该犯罪集团积极承揽上游公司催收业务,并利用催收系统平台进行软暴力催收赚取提成。为攫取更多非法利益,先后成立多家专职催收分公司,通过专门人员培训、集团软暴中力催收手段使用娴熟人员宣讲等方式,鼓动催收员为提高催收业绩,采取话术施压、通话辱骂、发送侮辱威胁短信、微售信等方式,对逾期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等与借款无关人员进行施压催收。
(四)危害性特征该犯罪集团非法获取了94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导致广大受害群众面临随时被犯罪侵害的威胁;该集团利用网络空间,通过电话滋扰、发送侮辱威胁短信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大肆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网络空间秩序和社会秩序、社会风气;该集团犯罪行为几乎遍及全国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 经查证寻衅滋事犯罪300余起,对被害人形成巨大心理压力,多人家庭破裂、丢失工作、背井离乡,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与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赢方寸律师团】律师作为该大型涉恶案件被告之一的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参与该庭审以及宣判,赢方寸律师团队在对该案进行充分的了解以及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对该案进行了如下分析:
刑法条文中并无“恶势力”的概念,但司法实务界早已形成共识,即“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故及时严惩“恶势力”团伙犯罪,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但因其在刑法概念体系中的“缺位”,对“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一直争议不断;且对于不构成犯罪集团的“恶势力”之惩处,在刑法总则亦难寻觅罪责承担的具体规定,只能依据抽象的宽严相济政策或者用足具有“普适性”的条文实现依法从严打击。
2009年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在司法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其定义——“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黄、赌、毒等。
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未作修正,但着重强调——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
《2018年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019年恶势力案件意见》第4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第6条第一款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2018.01.16《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共8部分,36条,规定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依法严惩“保护伞”以及依法处置涉案财产等内容。
2019.04.09《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恶势力案件意见》)共4部分,20条,规定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要求、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其他问题等内容。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软暴力”案件意见》)共12条,定义“软暴力”。新规定对个罪认定影响较大,如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套路贷”案件意见》)共3部分,13条,规定了“套路贷”的定义、“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确定“套路贷”案件的管辖等内容。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共5部分,24条,规定了总体工作要求、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处置涉案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等内容。
综上,该案构成恶势力集团符合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等构成要件。另外,本案的全部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条可适用本案所有被告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及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应该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近日,该案在高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等恶势力集团成员三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余涉及寻衅滋事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该案是网贷催收的类型,在看似合法的表面下掩盖着非法的行为,赢方寸律师团在此提醒各位,莫走钢丝绳,莫触法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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